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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宁夏草原违法案件统计情况出发,分析了草原违法案件的发生态势,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如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普法宣传,严厉打击非法采集等。
关键词 草原违法案件;统计;分析
中图分类号 S-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15)18-358-03
根据2014年度宁夏草原各类违法案件资料,对各县(市、区)开垦草原案件、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非法临时占用草原案件、违反禁牧休牧规定案件、违反草原防火规定案件、破坏草原围栏设施案件等7类案件的发案和查处结果作了统计分析,并与2009~2013年各类案件进行比较。
1 2014年草原违法案件基本情况
按照草原违法案件统计报送制度规范要求统计:2014年全区草原违法案件发案总数702起,立案474起,立案率67.52%;结案462起,结案率97.47%;破坏草原面积114.83 hm2(表1)。
1.1 从各类草原违法案件发案数量看
2014年,违反草原禁牧休牧规定案件发案数651起,占违法案件发案总数的92.74%;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发案数19起,占违法案件发案总数的2.71%;开垦草原案件发案数14起,占违法案件发案总数的2.00%。
1.2 从各类草原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看
从各类草原违法案件的立案率来看,平均立案率为67.52%。其中,非法征收征用草原案件、非法临时占用草原案件、破坏草原围栏设施案件的立案率均为100.00%,开垦草原案件的立案率为78.57%,违反草原禁牧休牧规定案件立案率为69.28%,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立案率为5.00%,违反草原防火法律案件、买卖或者非法流转草原案件均为0。从各类草原违法案件的结案率来看,各类草原违法案件的平均结案率为97.47%。其中,违反草原防火法律案件、开垦草原案件、买卖或者非法流转草原案件的结案率为0,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结案率为50.00%,其他案件的结案率均在80.00%以上。
1.3 从不同县(市、区)草原违法案件的发生情况看
红寺堡区2014年共发生各类草原违法案件323起,占全区发案总数的46.01%,其中违反草原禁牧休牧规定案件320起,占红寺堡区草原违法案件发案总数的99.07%,其中立案率与结案率均为100.00%,表明红寺堡区查处此类案件的力度大。盐池县发生各类草原违法案件33起,占全区发案总数的4.7%,其中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20起,占该县发案总数的60.61%,但仅立案1起,违反草原防火法规规章案件6起,占该县发案总数的18.18%,违反草原禁牧休牧规定案件4起,开垦草原案件3起,分别占该县发案总数的1212%、9.09%;中宁县共发生草原违法案件21起,占全区发案总数的3.0%,其中违反草原禁牧休牧规定案件11起,占该县发案总数的52.38%,开垦草原案件8起,占该县发案总数的38.10%(表2)。
1.4 从各类草原违法案件破坏草原面积看
2014年,开垦草原案件破坏草原面积最大,为78.91 hm2,占总破坏面积的68.72%,其中,中宁县石空镇、喊叫水乡破坏草原面积77.67 hm2,占该县破坏面积的69.64%;中宁县余丁乡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破坏草原面积为33.87 hm2,占该县破坏面积的30.36%。其余各县没有上报此类案件数据。
2 2014年草原违法案件发生态势
2.1 各类草原违法案件总体变化情况
2014年,全区各类草原违法案件与上年相比,草原违法案件发案数量增加461起,但破坏草原面积较上年减少2148.23 hm2。从六年草原违法案件发案数量的变化看,今年发案数量呈上升趋势,但破坏草原面积相对减少(表3~4)。
2.2 从各类草原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看
2009~2014年平均立案率呈现不稳定状态, 2014年立案率较上年明显下降。立案率低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针对违反草原禁牧休牧案件,接到举报或执法巡查有人偷牧,执法人员在现场经过说服教育,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没有立案;有时执法人员刚到案发现场,当事人迅即逃离,无法立案。二是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执法人员多以说服教育为主,因为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处罚难度极大,当事人一没有钱,二没有身份证明,三没有联系方式。三是开垦草原案件,2014年未立案的3起案件均发生在盐池县大水坑镇和高沙窝镇,系在草原上为种植硒砂瓜而进行压砂,执法人员几次前往现场执法均未找到人,破坏草原面积0.77 hm2。四是违反草原防火法规规章案件,该案共发案6起,均未立案,发生在盐池县花马池镇、高沙窝、青山乡等地,主要是清明等传统节日祭祀烧纸,因处罚难度较大,执法人员到现场以说教为主(表5~6)。
2.3 开垦草原案件态势
2014年,开垦草原案件发案数14起,较2013年减少7起,破坏面积增加78.91 hm2,占全区总破坏面积的68.72%,位居第一。开垦草原仍是破坏草原性质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该类案件仍居高不下,今年主要集中在中宁县石空镇、喊叫水乡,破坏草原面积77.68 hm2,其主要原因是地方招商引资的项目,针对耕地的赔付款比草原多,受利益驱使,开垦草原变成耕地。目前草原被侵占、开垦或改变草原属性的事件在全区普遍发生,但草原监理部门却无法按《草原法》进行查处,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草原与林地、“四荒地”、未利用地的分类界线不清、管理职能不明造成的。
2.4 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态势 2014年,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发案2起,破坏草原面积33.87 hm2,占当年违法案件破坏草原总面积的29.50%,居全区第二位。此类案件查处难度和外部阻力相当大,主要是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前置程序执行不到位,对依法保护草原构成巨大压力,但较2013年相比,破坏草原面积明显减少。 2.5 违反禁牧休牧规定案件态势
2014年,违反草原禁牧休牧规定案件发案数651起,占草原违法案件总数的9274%,比2013年增加482起。立案数为451起,立案率69.28%;结案442起,结案率为98%。《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的贯彻实施,以及禁牧管护各项制度的完善,该区实施全区禁牧工作开展顺利,并定期进行禁牧督查工作,但因传统放牧养羊成本低,习惯根深蒂固,此类案件在个别区域特别是行政区划调整后的交界区时有发生,呈区域性、季节性易发多发趋势。在一些生态移民迁出区,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缺乏有效监管,给禁牧案件查处带来一定难度。
2.6 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态势
2014年,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发案20起,比2013年减少4起。立案数1起,立案率仅为5%,结案率100%,破坏面积0.12 hm2。此类案件均发生在盐池县王乐井乡、冯记沟乡、高沙窝等地,其特点是季节性强、多在春夏季节;采挖方式点多面广,流动性大,交通通讯便捷,案件查处困难大。
3 对策建议
2015年草原执法监督工作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要适应新常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措施,进一步强化草原执法监督,不断提高草原违法案件查处水平。
(1)进一步贯彻实施《草原司法解释》。各级草原执法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把握草原司法解释的内容。及时收集整理重大典型案件的案卷材料,建立完善案件通报曝光制度,定期通报曝光重大典型案件查处情况,包括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草原犯罪案件。
(2)不断加强草原普法宣传,营造良好执法氛围。不断创新草原普法宣传形式,明确宣传重点,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宣传效果,切实加大对违反禁牧规定案件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草原禁牧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牧民群众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
(3)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行为。加强省区之间的联合执法行动,在案件高发时期和区域,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开展打击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联合林业、公安、工商、环保、交通等部门的力量,加大草原野生植物采集、运输、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全方位打击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行为。
(4)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增强执法程序意识。主动作为,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草原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和广大草原行政执法人员都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进行处罚。
(5)严格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坚决遏制草原乱占滥用现象。各地农牧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草原依法行政监管力度,认真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承包确权工作,明确草原权属,切实做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草原违法案件,清理未经审核审批占用使用草原工程建设项目,坚决制止非法占用使用草原的行为,保护好基本草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1] 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中国草原执法概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 宋洪远.中国农村改革三十年(1978-2008)[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休牧和禁牧技术规程[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
[4] 胡建淼.行政违法问题探究[M].北京:
2.3 开垦草原案件态势
2014年,开垦草原案件发案数14起,较2013年减少7起,破坏面积增加78.91 hm2,占全区总破坏面积的68.72%,位居第一。开垦草原仍是破坏草原性质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该类案件仍居高不下,今年主要集中在中宁县石空镇、喊叫水乡,破坏草原面积77.68 hm2,其主要原因是地方招商引资的项目,针对耕地的赔付款比草原多,受利益驱使,开垦草原变成耕地。目前草原被侵占、开垦或改变草原属性的事件在全区普遍发生,但草原监理部门却无法按《草原法》进行查处,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草原与林地、“四荒地”、未利用地的分类界线不清、管理职能不明造成的。
2.4 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态势 2014年,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发案2起,破坏草原面积33.87 hm2,占当年违法案件破坏草原总面积的29.50%,居全区第二位。此类案件查处难度和外部阻力相当大,主要是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前置程序执行不到位,对依法保护草原构成巨大压力,但较2013年相比,破坏草原面积明显减少。
2.5 违反禁牧休牧规定案件态势
2014年,违反草原禁牧休牧规定案件发案数651起,占草原违法案件总数的9274%,比2013年增加482起。立案数为451起,立案率69.28%;结案442起,结案率为98%。《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的贯彻实施,以及禁牧管护各项制度的完善,该区实施全区禁牧工作开展顺利,并定期进行禁牧督查工作,但因传统放牧养羊成本低,习惯根深蒂固,此类案件在个别区域特别是行政区划调整后的交界区时有发生,呈区域性、季节性易发多发趋势。在一些生态移民迁出区,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缺乏有效监管,给禁牧案件查处带来一定难度。
2.6 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态势
2014年,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发案20起,比2013年减少4起。立案数1起,立案率仅为5%,结案率100%,破坏面积0.12 hm2。此类案件均发生在盐池县王乐井乡、冯记沟乡、高沙窝等地,其特点是季节性强、多在春夏季节;采挖方式点多面广,流动性大,交通通讯便捷,案件查处困难大。
3 对策建议
2015年草原执法监督工作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要适应新常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措施,进一步强化草原执法监督,不断提高草原违法案件查处水平。
(1)进一步贯彻实施《草原司法解释》。各级草原执法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把握草原司法解释的内容。及时收集整理重大典型案件的案卷材料,建立完善案件通报曝光制度,定期通报曝光重大典型案件查处情况,包括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草原犯罪案件。
(2)不断加强草原普法宣传,营造良好执法氛围。不断创新草原普法宣传形式,明确宣传重点,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宣传效果,切实加大对违反禁牧规定案件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草原禁牧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牧民群众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
(3)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行为。加强省区之间的联合执法行动,在案件高发时期和区域,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开展打击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联合林业、公安、工商、环保、交通等部门的力量,加大草原野生植物采集、运输、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全方位打击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行为。
(4)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增强执法程序意识。主动作为,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草原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和广大草原行政执法人员都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进行处罚。
(5)严格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坚决遏制草原乱占滥用现象。各地农牧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草原依法行政监管力度,认真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承包确权工作,明确草原权属,切实做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草原违法案件,清理未经审核审批占用使用草原工程建设项目,坚决制止非法占用使用草原的行为,保护好基本草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1] 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中国草原执法概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 宋洪远.中国农村改革三十年(1978-2008)[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休牧和禁牧技术规程[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
[4] 胡建淼.行政违法问题探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关键词 草原违法案件;统计;分析
中图分类号 S-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15)18-358-03
根据2014年度宁夏草原各类违法案件资料,对各县(市、区)开垦草原案件、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非法临时占用草原案件、违反禁牧休牧规定案件、违反草原防火规定案件、破坏草原围栏设施案件等7类案件的发案和查处结果作了统计分析,并与2009~2013年各类案件进行比较。
1 2014年草原违法案件基本情况
按照草原违法案件统计报送制度规范要求统计:2014年全区草原违法案件发案总数702起,立案474起,立案率67.52%;结案462起,结案率97.47%;破坏草原面积114.83 hm2(表1)。
1.1 从各类草原违法案件发案数量看
2014年,违反草原禁牧休牧规定案件发案数651起,占违法案件发案总数的92.74%;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发案数19起,占违法案件发案总数的2.71%;开垦草原案件发案数14起,占违法案件发案总数的2.00%。
1.2 从各类草原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看
从各类草原违法案件的立案率来看,平均立案率为67.52%。其中,非法征收征用草原案件、非法临时占用草原案件、破坏草原围栏设施案件的立案率均为100.00%,开垦草原案件的立案率为78.57%,违反草原禁牧休牧规定案件立案率为69.28%,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立案率为5.00%,违反草原防火法律案件、买卖或者非法流转草原案件均为0。从各类草原违法案件的结案率来看,各类草原违法案件的平均结案率为97.47%。其中,违反草原防火法律案件、开垦草原案件、买卖或者非法流转草原案件的结案率为0,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结案率为50.00%,其他案件的结案率均在80.00%以上。
1.3 从不同县(市、区)草原违法案件的发生情况看
红寺堡区2014年共发生各类草原违法案件323起,占全区发案总数的46.01%,其中违反草原禁牧休牧规定案件320起,占红寺堡区草原违法案件发案总数的99.07%,其中立案率与结案率均为100.00%,表明红寺堡区查处此类案件的力度大。盐池县发生各类草原违法案件33起,占全区发案总数的4.7%,其中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20起,占该县发案总数的60.61%,但仅立案1起,违反草原防火法规规章案件6起,占该县发案总数的18.18%,违反草原禁牧休牧规定案件4起,开垦草原案件3起,分别占该县发案总数的1212%、9.09%;中宁县共发生草原违法案件21起,占全区发案总数的3.0%,其中违反草原禁牧休牧规定案件11起,占该县发案总数的52.38%,开垦草原案件8起,占该县发案总数的38.10%(表2)。
1.4 从各类草原违法案件破坏草原面积看
2014年,开垦草原案件破坏草原面积最大,为78.91 hm2,占总破坏面积的68.72%,其中,中宁县石空镇、喊叫水乡破坏草原面积77.67 hm2,占该县破坏面积的69.64%;中宁县余丁乡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破坏草原面积为33.87 hm2,占该县破坏面积的30.36%。其余各县没有上报此类案件数据。
2 2014年草原违法案件发生态势
2.1 各类草原违法案件总体变化情况
2014年,全区各类草原违法案件与上年相比,草原违法案件发案数量增加461起,但破坏草原面积较上年减少2148.23 hm2。从六年草原违法案件发案数量的变化看,今年发案数量呈上升趋势,但破坏草原面积相对减少(表3~4)。
2.2 从各类草原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看
2009~2014年平均立案率呈现不稳定状态, 2014年立案率较上年明显下降。立案率低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针对违反草原禁牧休牧案件,接到举报或执法巡查有人偷牧,执法人员在现场经过说服教育,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没有立案;有时执法人员刚到案发现场,当事人迅即逃离,无法立案。二是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执法人员多以说服教育为主,因为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处罚难度极大,当事人一没有钱,二没有身份证明,三没有联系方式。三是开垦草原案件,2014年未立案的3起案件均发生在盐池县大水坑镇和高沙窝镇,系在草原上为种植硒砂瓜而进行压砂,执法人员几次前往现场执法均未找到人,破坏草原面积0.77 hm2。四是违反草原防火法规规章案件,该案共发案6起,均未立案,发生在盐池县花马池镇、高沙窝、青山乡等地,主要是清明等传统节日祭祀烧纸,因处罚难度较大,执法人员到现场以说教为主(表5~6)。
2.3 开垦草原案件态势
2014年,开垦草原案件发案数14起,较2013年减少7起,破坏面积增加78.91 hm2,占全区总破坏面积的68.72%,位居第一。开垦草原仍是破坏草原性质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该类案件仍居高不下,今年主要集中在中宁县石空镇、喊叫水乡,破坏草原面积77.68 hm2,其主要原因是地方招商引资的项目,针对耕地的赔付款比草原多,受利益驱使,开垦草原变成耕地。目前草原被侵占、开垦或改变草原属性的事件在全区普遍发生,但草原监理部门却无法按《草原法》进行查处,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草原与林地、“四荒地”、未利用地的分类界线不清、管理职能不明造成的。
2.4 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态势 2014年,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发案2起,破坏草原面积33.87 hm2,占当年违法案件破坏草原总面积的29.50%,居全区第二位。此类案件查处难度和外部阻力相当大,主要是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前置程序执行不到位,对依法保护草原构成巨大压力,但较2013年相比,破坏草原面积明显减少。 2.5 违反禁牧休牧规定案件态势
2014年,违反草原禁牧休牧规定案件发案数651起,占草原违法案件总数的9274%,比2013年增加482起。立案数为451起,立案率69.28%;结案442起,结案率为98%。《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的贯彻实施,以及禁牧管护各项制度的完善,该区实施全区禁牧工作开展顺利,并定期进行禁牧督查工作,但因传统放牧养羊成本低,习惯根深蒂固,此类案件在个别区域特别是行政区划调整后的交界区时有发生,呈区域性、季节性易发多发趋势。在一些生态移民迁出区,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缺乏有效监管,给禁牧案件查处带来一定难度。
2.6 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态势
2014年,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发案20起,比2013年减少4起。立案数1起,立案率仅为5%,结案率100%,破坏面积0.12 hm2。此类案件均发生在盐池县王乐井乡、冯记沟乡、高沙窝等地,其特点是季节性强、多在春夏季节;采挖方式点多面广,流动性大,交通通讯便捷,案件查处困难大。
3 对策建议
2015年草原执法监督工作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要适应新常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措施,进一步强化草原执法监督,不断提高草原违法案件查处水平。
(1)进一步贯彻实施《草原司法解释》。各级草原执法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把握草原司法解释的内容。及时收集整理重大典型案件的案卷材料,建立完善案件通报曝光制度,定期通报曝光重大典型案件查处情况,包括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草原犯罪案件。
(2)不断加强草原普法宣传,营造良好执法氛围。不断创新草原普法宣传形式,明确宣传重点,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宣传效果,切实加大对违反禁牧规定案件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草原禁牧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牧民群众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
(3)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行为。加强省区之间的联合执法行动,在案件高发时期和区域,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开展打击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联合林业、公安、工商、环保、交通等部门的力量,加大草原野生植物采集、运输、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全方位打击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行为。
(4)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增强执法程序意识。主动作为,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草原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和广大草原行政执法人员都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进行处罚。
(5)严格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坚决遏制草原乱占滥用现象。各地农牧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草原依法行政监管力度,认真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承包确权工作,明确草原权属,切实做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草原违法案件,清理未经审核审批占用使用草原工程建设项目,坚决制止非法占用使用草原的行为,保护好基本草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1] 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中国草原执法概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 宋洪远.中国农村改革三十年(1978-2008)[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休牧和禁牧技术规程[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
[4] 胡建淼.行政违法问题探究[M].北京:
2.3 开垦草原案件态势
2014年,开垦草原案件发案数14起,较2013年减少7起,破坏面积增加78.91 hm2,占全区总破坏面积的68.72%,位居第一。开垦草原仍是破坏草原性质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该类案件仍居高不下,今年主要集中在中宁县石空镇、喊叫水乡,破坏草原面积77.68 hm2,其主要原因是地方招商引资的项目,针对耕地的赔付款比草原多,受利益驱使,开垦草原变成耕地。目前草原被侵占、开垦或改变草原属性的事件在全区普遍发生,但草原监理部门却无法按《草原法》进行查处,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草原与林地、“四荒地”、未利用地的分类界线不清、管理职能不明造成的。
2.4 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态势 2014年,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发案2起,破坏草原面积33.87 hm2,占当年违法案件破坏草原总面积的29.50%,居全区第二位。此类案件查处难度和外部阻力相当大,主要是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前置程序执行不到位,对依法保护草原构成巨大压力,但较2013年相比,破坏草原面积明显减少。
2.5 违反禁牧休牧规定案件态势
2014年,违反草原禁牧休牧规定案件发案数651起,占草原违法案件总数的9274%,比2013年增加482起。立案数为451起,立案率69.28%;结案442起,结案率为98%。《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的贯彻实施,以及禁牧管护各项制度的完善,该区实施全区禁牧工作开展顺利,并定期进行禁牧督查工作,但因传统放牧养羊成本低,习惯根深蒂固,此类案件在个别区域特别是行政区划调整后的交界区时有发生,呈区域性、季节性易发多发趋势。在一些生态移民迁出区,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缺乏有效监管,给禁牧案件查处带来一定难度。
2.6 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态势
2014年,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发案20起,比2013年减少4起。立案数1起,立案率仅为5%,结案率100%,破坏面积0.12 hm2。此类案件均发生在盐池县王乐井乡、冯记沟乡、高沙窝等地,其特点是季节性强、多在春夏季节;采挖方式点多面广,流动性大,交通通讯便捷,案件查处困难大。
3 对策建议
2015年草原执法监督工作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要适应新常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措施,进一步强化草原执法监督,不断提高草原违法案件查处水平。
(1)进一步贯彻实施《草原司法解释》。各级草原执法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把握草原司法解释的内容。及时收集整理重大典型案件的案卷材料,建立完善案件通报曝光制度,定期通报曝光重大典型案件查处情况,包括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草原犯罪案件。
(2)不断加强草原普法宣传,营造良好执法氛围。不断创新草原普法宣传形式,明确宣传重点,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宣传效果,切实加大对违反禁牧规定案件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草原禁牧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牧民群众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
(3)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行为。加强省区之间的联合执法行动,在案件高发时期和区域,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开展打击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联合林业、公安、工商、环保、交通等部门的力量,加大草原野生植物采集、运输、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全方位打击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行为。
(4)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增强执法程序意识。主动作为,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草原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和广大草原行政执法人员都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进行处罚。
(5)严格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坚决遏制草原乱占滥用现象。各地农牧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草原依法行政监管力度,认真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承包确权工作,明确草原权属,切实做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草原违法案件,清理未经审核审批占用使用草原工程建设项目,坚决制止非法占用使用草原的行为,保护好基本草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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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休牧和禁牧技术规程[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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