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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 1号)第3条将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的适用范围扩大于网络环境之下.法定许可属于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应作严格解释,不宜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否则将对权利人造成过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的该项司法解释超出了司法解释的功能范畴,无法证成其正当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