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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自治区将我旗确定为重点扶持旗县之一,并拨付了1000万元扶持资金,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财政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全力支持。旗委、政府一致认为这是发展我旗城乡经济,培植壮大财源的关键之举和良好契机。为了能够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97)9号文件精神,使这笔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产生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自治区提出的实现财政自给的目标,我旗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作出了具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