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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私法,尊崇公司意思自治的商事精神。在促进公司自治的同时,为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不得任由公司自由发展,必将要对公司的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所以《公司法》的条文中即包含任意性规范又含有强制性规范。但其中部分法条对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之间的界定模糊不清,这不利于保障股东、债权人等公司利益相关人的权利。本文将结合具体条文分析两者之间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