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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行政权法律监督现状
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任务是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行政机关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检察机关应当对法律法规的执行行使监督权,以促进依法行政,但是长期以来法律监督集中于司法诉讼活动,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几乎未涉及。为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今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司法机关对行政权进行监督是社会主义法制完善发展的趋势,2011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即中办发[2011]8号文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以防止以罚代刑的发生。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来实现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二是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来实现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三是通过要求行政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来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兴文院近几年对行政权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查办职务犯罪和督促行政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上,查办的职务犯罪对象80%以上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查行政处罚案200余件,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7件8人。
二、对行政权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1)法律依据不充分。现行宪法虽然明确了检察机关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具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有监督权力,对如何监督、监督措施也没有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进行监督纠正,对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失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意味着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仅局限于刑事司法监督,对行政处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2)知情权受到限制。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机关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不能及时了解行政处罚的案件信息。检察机关对行政处罚信息没有知情权,发现监督线索困难,只能依靠举报和主动到行政机关了解调查。
(3)力量不足。行政机关部门多,行政处罚种类多、行政处罚案件多。如我县各行政机关每年的行政处罚案件几千件,而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只有3人,除了负责常规的审查批捕和侦查活动监督外,没有更多的人员和精力投入到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往往力不从心,不能全面的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司法审查。
(4)监督手段弱。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拒不移送、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情况往往监督乏力,缺乏可操作性的监督措施,监督手段力度不够,只能提出检察建议函,如行政机关拒不接受检察建议,没有强有力的纠正措施,就不如在诉讼活动中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违法活动可以提出明确的纠正意见。
三、加强对行政权法律监督的原则和建议
(1)原则:①有限监督的原则;②事后监督为主过程监督为辅的原则;③书面审查为主检察调查为辅的原则;④综合运用监督手段注重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原则。
(2)建议:①完善立法,确保监督有法可依。应尽快完善对行政权的监督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对如何监督、监督措施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有充分的法律依据。②建立行政执法的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构建网络平台,推进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机关信息联网建设,实现行政执法司法信息网上查询、移送、受理、监督、反馈。进一步畅通联系渠道,实现案件信息的互连互通,确保检察机关的知情权不受限制。③充分利用“两法衔接”机制,加强监督。中央、省、市都高度重视两法衔接工作,要利用好这一契机,充分发挥“两法衔接”机制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监督,推动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对进入司法程序后犯罪嫌疑人是否得到法律追究,要进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移送案件的立案情况和侦查活动情况,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现象发生。④整合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克服受制于人而不敢监督。充分整合监督资源,发挥部门优势,形成监督合力,强化敢于监督的意识,克服工作中的困难,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检察院的支持,减少监督阻力。善于与各行政机关沟通交流,减少行政机关的抵触情绪。⑤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来促进对行政权的监督。把查办职务犯罪和对行政权的监督结合起来,检察机关部门之间要密切合作、相互配合,通过加大职务犯罪查办力度,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中贪赃枉法、充当违法犯罪保护伞、进行权钱交易和失职、渎职的犯罪,同时对行政权的监督过程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要及时移送职务犯罪部门处理,从而树立检察机关权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量,更好的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公正执法。⑥加强队伍建设解决能监督、善监督。加强学习专业业务知识,加大培训力度,提高队伍业务水平。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打造一支能监督、善监督的专业队伍。
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任务是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行政机关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检察机关应当对法律法规的执行行使监督权,以促进依法行政,但是长期以来法律监督集中于司法诉讼活动,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几乎未涉及。为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今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司法机关对行政权进行监督是社会主义法制完善发展的趋势,2011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即中办发[2011]8号文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以防止以罚代刑的发生。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来实现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二是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来实现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三是通过要求行政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来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兴文院近几年对行政权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查办职务犯罪和督促行政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上,查办的职务犯罪对象80%以上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查行政处罚案200余件,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7件8人。
二、对行政权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1)法律依据不充分。现行宪法虽然明确了检察机关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具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有监督权力,对如何监督、监督措施也没有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进行监督纠正,对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失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意味着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仅局限于刑事司法监督,对行政处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2)知情权受到限制。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机关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不能及时了解行政处罚的案件信息。检察机关对行政处罚信息没有知情权,发现监督线索困难,只能依靠举报和主动到行政机关了解调查。
(3)力量不足。行政机关部门多,行政处罚种类多、行政处罚案件多。如我县各行政机关每年的行政处罚案件几千件,而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只有3人,除了负责常规的审查批捕和侦查活动监督外,没有更多的人员和精力投入到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往往力不从心,不能全面的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司法审查。
(4)监督手段弱。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拒不移送、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情况往往监督乏力,缺乏可操作性的监督措施,监督手段力度不够,只能提出检察建议函,如行政机关拒不接受检察建议,没有强有力的纠正措施,就不如在诉讼活动中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违法活动可以提出明确的纠正意见。
三、加强对行政权法律监督的原则和建议
(1)原则:①有限监督的原则;②事后监督为主过程监督为辅的原则;③书面审查为主检察调查为辅的原则;④综合运用监督手段注重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原则。
(2)建议:①完善立法,确保监督有法可依。应尽快完善对行政权的监督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对如何监督、监督措施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有充分的法律依据。②建立行政执法的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构建网络平台,推进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机关信息联网建设,实现行政执法司法信息网上查询、移送、受理、监督、反馈。进一步畅通联系渠道,实现案件信息的互连互通,确保检察机关的知情权不受限制。③充分利用“两法衔接”机制,加强监督。中央、省、市都高度重视两法衔接工作,要利用好这一契机,充分发挥“两法衔接”机制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监督,推动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对进入司法程序后犯罪嫌疑人是否得到法律追究,要进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移送案件的立案情况和侦查活动情况,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现象发生。④整合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克服受制于人而不敢监督。充分整合监督资源,发挥部门优势,形成监督合力,强化敢于监督的意识,克服工作中的困难,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检察院的支持,减少监督阻力。善于与各行政机关沟通交流,减少行政机关的抵触情绪。⑤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来促进对行政权的监督。把查办职务犯罪和对行政权的监督结合起来,检察机关部门之间要密切合作、相互配合,通过加大职务犯罪查办力度,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中贪赃枉法、充当违法犯罪保护伞、进行权钱交易和失职、渎职的犯罪,同时对行政权的监督过程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要及时移送职务犯罪部门处理,从而树立检察机关权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量,更好的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公正执法。⑥加强队伍建设解决能监督、善监督。加强学习专业业务知识,加大培训力度,提高队伍业务水平。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打造一支能监督、善监督的专业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