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证据领事认证的合理性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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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要求对形成于域外的证据进行强制性领事认证,实际上是对域外证据认定条件的一种不合理预设。表面上看,这似乎有助于规范域外证据形式合法性,实际上却无助于域外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认定。由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以认证代替质证,片面地以是否进行领事认证作为确认证据资格或证据采信依据的现象,导致我国涉外案件中出现域外证据认定不科学、当事人举证负担重等问题。这说明,我国现行域外证据强制性认证的规定并不符合证据法一般法理,容易造成事实认定的偏差,不利于涉外民商事诉讼审判质量的提高。同时,不区分证据种类,一律要求认证也难以操作,有违司法效率与公平,应予以废除。取而代之的应当是,由法官根据个案以释明的方式灵活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领事认证,强化有效质证在域外证据认定中的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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