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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使得网络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人类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在信息时代,计算机对信息、数据的收集、处理的方式更为便捷,进而通過网络的传输,使得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不断信息化。网络在带给人们方便、快捷的生活方式和巨大商业利益的同时,也使得对人们隐私权的侵犯成为易如反掌之事。如对个人数据的非法收集,对网络使用者浏览状况的监控,网上交易过程中对信用卡卡号、密码的窃取等等,人们的隐私面临着新的挑战,网络隐私权随之应运而生。我国的互联网信息产业起步较晚,与之相关的法律具有滞后性,某些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近些年来,网络隐私侵权的案件并不少见,但广大网民的隐私权还不能通过法律和司法诉讼等程序给予很好的保护,大部份案件的结果都是受害人没有获得赔偿、侵犯隐私的人没有受到追查和惩罚。随着我国公民人权的保护以及网络事业的发展,面对网络隐私侵权,用传统隐私权理论解释难免面临不周延性的尴尬局面,从而导致社会经济生活出现了“法的空白状态”。因此,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让人们在享受到物质文明成果的同时,又使个人权益得到相应有效的保障,成为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一种不断发展、具有很强生命力的权利。当今信息社会,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与互联网的逐步普及,隐私权也获得了新的内容,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应运而生,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等诸多问题也逐步被人们关注。目前尚没有明确的网络隐私概念,学界对此是见仁见智。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网络使用者不愿被他人知悉的个人网络数据、不愿被他人干涉的个人网络行为和不愿被他人侵入的个人网络领域。”有学者将网络隐私权表述为“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也有人指出,所谓网络隐私权,是指人们对其通过网络传播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
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独立的具体人格权。网络隐私并非一个崭新的概念,它是传统隐私权保护发展到一定阶段,基于互联网这种新的信息和资料依附载体的出现而产生的一项重要权利。
二、网络隐私权的特征
与传统的隐私权相比,网络隐私权除了具备基本的隐私权特点以外,还有自己的特征:第一,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具有二重性。网络环境下的人具有二重性,即虚拟性与真实性,前者是形式,后者是实质。网络隐私权的主体是在网络上登记的人,他(她)既可以是完全以现实中的真名实姓在网络上活动的个人,也可以是网络虚拟中出现的现实中要根本不存在的个人。也就是说,在网络上,个人的物质载体——身体被淡化,而精神性人格被突出。第二,网络隐私权以个人数据、个人领域为保护对象。在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主要是通过网络以数据流的形式出现,因此个人数据、个人领域是网络隐私权包含的重要内容,其中尤以个人数据最为重要。个人数据的内容相当广泛,凡是个人身世、血缘、健康、财产、婚姻、通信、日记、住所和私人文件等传统隐私的内容,以数据、符号形式形成电子资料储存于计算机或网络中都构成个人数据;新科技带来的E-mail地址、网络名称、用户名称、网络密码等也属于个人数据。第三,网络隐私权具有人格、财产双重性质。 在网络经济活动中,隐私内容具有经济价值,经营者侵权动机一般都从营利目的出发。对网络消费者而言,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后果包括精神痛苦,但最主要的还是财产上的损失或不利益,例如给用户的手机 发送垃圾短信或寄送垃圾邮件,或将用户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信用卡账号等透露给第三人,都会造成消费者额外支出甚至巨额损失。所以,网络隐私权兼具有无形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双重属性。
三、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法律界定,实现对网络隐私权完善有效地保护,必须知晓网络隐私权所包含的内容。具体地讲,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知情权。它是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权利,指网络隐私权主体知晓个人数据收集者相关信息的权利,包括数据收集者的性质、经营范围、收集信息的目的、收集信息的用途等,也有权通过一些途径查询了解自己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情况。第二,控制权。这一权利包括用户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针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删除,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第三,选择权。网站收集个人数据前须征得用户的同意,用户有权选择是否提供个人数据及哪些个人数据。第四,安全请求权。网络个人信息资料持有人必须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当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持有人拒绝采取必要措施或技术手段,以保证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时,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或根据协议审请仲裁或向有关行政职能机构申诉获得行政强制力的支持。此外,网络隐私权的内容还包括利用限制权、收益权、司法救济请求权等。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一种不断发展、具有很强生命力的权利。当今信息社会,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与互联网的逐步普及,隐私权也获得了新的内容,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应运而生,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等诸多问题也逐步被人们关注。目前尚没有明确的网络隐私概念,学界对此是见仁见智。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网络使用者不愿被他人知悉的个人网络数据、不愿被他人干涉的个人网络行为和不愿被他人侵入的个人网络领域。”有学者将网络隐私权表述为“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也有人指出,所谓网络隐私权,是指人们对其通过网络传播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
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独立的具体人格权。网络隐私并非一个崭新的概念,它是传统隐私权保护发展到一定阶段,基于互联网这种新的信息和资料依附载体的出现而产生的一项重要权利。
二、网络隐私权的特征
与传统的隐私权相比,网络隐私权除了具备基本的隐私权特点以外,还有自己的特征:第一,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具有二重性。网络环境下的人具有二重性,即虚拟性与真实性,前者是形式,后者是实质。网络隐私权的主体是在网络上登记的人,他(她)既可以是完全以现实中的真名实姓在网络上活动的个人,也可以是网络虚拟中出现的现实中要根本不存在的个人。也就是说,在网络上,个人的物质载体——身体被淡化,而精神性人格被突出。第二,网络隐私权以个人数据、个人领域为保护对象。在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主要是通过网络以数据流的形式出现,因此个人数据、个人领域是网络隐私权包含的重要内容,其中尤以个人数据最为重要。个人数据的内容相当广泛,凡是个人身世、血缘、健康、财产、婚姻、通信、日记、住所和私人文件等传统隐私的内容,以数据、符号形式形成电子资料储存于计算机或网络中都构成个人数据;新科技带来的E-mail地址、网络名称、用户名称、网络密码等也属于个人数据。第三,网络隐私权具有人格、财产双重性质。 在网络经济活动中,隐私内容具有经济价值,经营者侵权动机一般都从营利目的出发。对网络消费者而言,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后果包括精神痛苦,但最主要的还是财产上的损失或不利益,例如给用户的手机 发送垃圾短信或寄送垃圾邮件,或将用户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信用卡账号等透露给第三人,都会造成消费者额外支出甚至巨额损失。所以,网络隐私权兼具有无形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双重属性。
三、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法律界定,实现对网络隐私权完善有效地保护,必须知晓网络隐私权所包含的内容。具体地讲,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知情权。它是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权利,指网络隐私权主体知晓个人数据收集者相关信息的权利,包括数据收集者的性质、经营范围、收集信息的目的、收集信息的用途等,也有权通过一些途径查询了解自己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情况。第二,控制权。这一权利包括用户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针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删除,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第三,选择权。网站收集个人数据前须征得用户的同意,用户有权选择是否提供个人数据及哪些个人数据。第四,安全请求权。网络个人信息资料持有人必须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当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持有人拒绝采取必要措施或技术手段,以保证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时,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或根据协议审请仲裁或向有关行政职能机构申诉获得行政强制力的支持。此外,网络隐私权的内容还包括利用限制权、收益权、司法救济请求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