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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通过对具有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投资,促进企业的成长,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带动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作为服务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创新的投融资制度,它的发展有良好的政策支持。在“三农”问题较为突出的今天,建立和发展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字:产业投资基金 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必要性设计思路
一、引言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必须紧紧抓住推进农业产业化这一重大战略举措,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关注“三农”,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近几年,虽然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已形成多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比较好地解决了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如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带动农户程度低,究其原因,关键问题还是资金投入不足、农业信贷严重短缺等。因此,对于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呼声越来越高,农业融资方式的讨论也越来越多。本文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力求对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内涵进行更为准确的把握,并提出建立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意义和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设立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思路。
二、产业投资基金和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内涵
正确的创业投资基金理念的逐步形成。产业投资基金对于国人而言,是一个新生事物,人们最早是从创业投资基金开始了解这种金融工具的。作为舶来品的“Venture capital”在刚出现时被翻译为“风险资本”,认为这是一种隐含巨人风险的权益资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开展,人们逐步澄清了这种错误认识,并认清其真正的内涵。产业投资基金有别于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认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成熟于美国,在国外称作创业基金。
国内研究的状况:相对于发展迅猛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明显滞后于经济的实际需要,有关部门应该对政策有所调整,从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考虑,优先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从宏观经济背景、市场环境以及已有的创业投资实践等方面来看,尽快建立制度化的产业投资基金是完全可行的;建立中国的产业投资基金事业必须借鉴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因地制宜,在制度上有所创新;处于幼稚期的中国产业投资基金行业目前正面临严峻考验:一方面,相关法律包括即将出台的基金法)没有确认产业投资基金以及有限合伙制,另一方面,本土创投的第一轮投资正遭遇“无路可退”的尴尬境地;各级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中必须担当重人职责,包括直接出资设立某些基金如高新企业种子基金、国有企业重组基金、西部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提供政府信贷支持,对产业投资基金实行税收优惠等。
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首先,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其次,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发展潜力而又缺乏资金的未上市龙头企业。由于规模限制,它们难以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但它们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从而是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青睐”对象。此外,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具有退出机制。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后退出,这也是它与一般产业投资的重要区别。
设立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思路。在当前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实践经验较少,理论还处于探讨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设立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思路有一下几个方面:
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定位。抽象一点说,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资金应投向于具有增长潜力而又缺乏资金的未上市龙头企业。具体而言,在我国建立的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可优先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因为加入WTO后我国许多农产品如水果、蔬菜、肉类和水产品在世界市场上有较大的发展优势,只是目前的加工技术落后,无法将潜在优势转变为竞争优势。
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组织制度的选择。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组织制度可以有合伙制度、信托制度以及公司制三种。如果从组织稳定性、“委托—代理”风险防范、责任承担和投资效率角度看,与其他两种制度相比,公司制具有优势。但是,我国目前以公司制运作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必然面临双重征税(如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而以有限合伙型运作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又缺乏法律依据,因而,在《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框架下运作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是一种较为理性的选择。
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信托型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经营管理的关键取决于基金管理公司,好的管理公司能为投资者取得较好的投资回报。农业基金管理公司应熟悉农业经济、农业科技、农村社会,拥有农业经济专家、企业管理专家、金融分析专家和资本运营专家等人力资源,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基金投资的成败。农业在发达国家已成为盈利行为,国外不乏投资农业的成功经验,引进中外合资农业基金管理公司,不仅有利于提高农业基金的运用绩效,而且有利于提高基金管理水平。
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运作成功的关键在于,所投资的企业成熟后能够顺利将所投资的股份变现,以便实现其投资价值,进入新一轮的投资。在退出的几种途径中,通过IPO退出在我国目前难度较大。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要求较高,公司上市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大多数龙头企业达不到这一条件,深圳交易所的大小企业板块2004年5月才推出,它在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退出中能起到多大的作用目前还难以预料。当前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比较现实的退出途径有将所持股份出售给战略投资者或其他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借助于被整体收购而实现退出等。
综合上述,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建立,为龙头企业特别是创新型龙头企业提供了一种有别于银行融资、证券融资的融资渠道,它的存在促进了创新型龙头企业的加速发展,从而推进了农业产业化进程。因此,在我国应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
参考文献:
[1]刘键均.创业投资原理与方略[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2]袁文平.投资基金—理论、实务、管理、比较[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3]谢升峰,卢翔. 关于建立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思考[J ]. 中国农村经济,1998.(9).
[4]蒋春艳.论发展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J].经济与管理,2002(5).
[5]熊铭奇、汪思明.我国农业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探讨[J],农村经济,2003(10).
[6]陈立.影响未来的中国基金产业[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7]季敏波.中国创业投资基金研究[M].上海财经人学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谢婷婷(1980-),女,湖南人,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石河子大学商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研究方向:区域金融与金融机构管理
关键字:产业投资基金 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必要性设计思路
一、引言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必须紧紧抓住推进农业产业化这一重大战略举措,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关注“三农”,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近几年,虽然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已形成多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比较好地解决了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如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带动农户程度低,究其原因,关键问题还是资金投入不足、农业信贷严重短缺等。因此,对于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呼声越来越高,农业融资方式的讨论也越来越多。本文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力求对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内涵进行更为准确的把握,并提出建立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意义和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设立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思路。
二、产业投资基金和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内涵
正确的创业投资基金理念的逐步形成。产业投资基金对于国人而言,是一个新生事物,人们最早是从创业投资基金开始了解这种金融工具的。作为舶来品的“Venture capital”在刚出现时被翻译为“风险资本”,认为这是一种隐含巨人风险的权益资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开展,人们逐步澄清了这种错误认识,并认清其真正的内涵。产业投资基金有别于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认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成熟于美国,在国外称作创业基金。
国内研究的状况:相对于发展迅猛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明显滞后于经济的实际需要,有关部门应该对政策有所调整,从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考虑,优先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从宏观经济背景、市场环境以及已有的创业投资实践等方面来看,尽快建立制度化的产业投资基金是完全可行的;建立中国的产业投资基金事业必须借鉴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因地制宜,在制度上有所创新;处于幼稚期的中国产业投资基金行业目前正面临严峻考验:一方面,相关法律包括即将出台的基金法)没有确认产业投资基金以及有限合伙制,另一方面,本土创投的第一轮投资正遭遇“无路可退”的尴尬境地;各级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中必须担当重人职责,包括直接出资设立某些基金如高新企业种子基金、国有企业重组基金、西部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提供政府信贷支持,对产业投资基金实行税收优惠等。
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首先,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其次,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发展潜力而又缺乏资金的未上市龙头企业。由于规模限制,它们难以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但它们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从而是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青睐”对象。此外,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具有退出机制。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后退出,这也是它与一般产业投资的重要区别。
设立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思路。在当前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实践经验较少,理论还处于探讨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设立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思路有一下几个方面:
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定位。抽象一点说,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资金应投向于具有增长潜力而又缺乏资金的未上市龙头企业。具体而言,在我国建立的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可优先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因为加入WTO后我国许多农产品如水果、蔬菜、肉类和水产品在世界市场上有较大的发展优势,只是目前的加工技术落后,无法将潜在优势转变为竞争优势。
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组织制度的选择。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组织制度可以有合伙制度、信托制度以及公司制三种。如果从组织稳定性、“委托—代理”风险防范、责任承担和投资效率角度看,与其他两种制度相比,公司制具有优势。但是,我国目前以公司制运作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必然面临双重征税(如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而以有限合伙型运作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又缺乏法律依据,因而,在《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框架下运作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是一种较为理性的选择。
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信托型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经营管理的关键取决于基金管理公司,好的管理公司能为投资者取得较好的投资回报。农业基金管理公司应熟悉农业经济、农业科技、农村社会,拥有农业经济专家、企业管理专家、金融分析专家和资本运营专家等人力资源,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基金投资的成败。农业在发达国家已成为盈利行为,国外不乏投资农业的成功经验,引进中外合资农业基金管理公司,不仅有利于提高农业基金的运用绩效,而且有利于提高基金管理水平。
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运作成功的关键在于,所投资的企业成熟后能够顺利将所投资的股份变现,以便实现其投资价值,进入新一轮的投资。在退出的几种途径中,通过IPO退出在我国目前难度较大。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要求较高,公司上市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大多数龙头企业达不到这一条件,深圳交易所的大小企业板块2004年5月才推出,它在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退出中能起到多大的作用目前还难以预料。当前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比较现实的退出途径有将所持股份出售给战略投资者或其他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借助于被整体收购而实现退出等。
综合上述,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建立,为龙头企业特别是创新型龙头企业提供了一种有别于银行融资、证券融资的融资渠道,它的存在促进了创新型龙头企业的加速发展,从而推进了农业产业化进程。因此,在我国应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
参考文献:
[1]刘键均.创业投资原理与方略[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2]袁文平.投资基金—理论、实务、管理、比较[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3]谢升峰,卢翔. 关于建立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思考[J ]. 中国农村经济,1998.(9).
[4]蒋春艳.论发展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J].经济与管理,2002(5).
[5]熊铭奇、汪思明.我国农业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探讨[J],农村经济,2003(10).
[6]陈立.影响未来的中国基金产业[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7]季敏波.中国创业投资基金研究[M].上海财经人学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谢婷婷(1980-),女,湖南人,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石河子大学商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研究方向:区域金融与金融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