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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连 载)
第四十二条 军队院校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适用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七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三条 为了应对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的威胁,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四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依法迅速实施动员,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立即归队,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做好服预备役被征召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