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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的讨论,既有理论意义,更具实践价值。2000年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述法条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责任作了中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