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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霍尔姆斯﹒罗尔斯顿是当代伦理学的集大成者,自然内在价值论是其思想的核心。其理论突破了传统伦理价值观的局限性,改变了传统生态伦理的立场和视野,使人类在新的理论基础上重新审视自然,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罗尔斯顿的生态伦理思想对确立新的生态伦理意识,重视生物多样性价值,建立人与自然统一的整体性关系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阐述了自然内在价值观念的主要内容和特征,提出了自然内在价值论在当今时代背景下的研究意义。罗尔斯顿的内在价值论作为一种创新的生态价值论,在环境伦理学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解决当代生态危机,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罗尔斯顿;自然价值论;内在价值
恩格斯曾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对自然界的胜利,要警惕大自然对我们的报复。如今,科学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人类的物质文明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在繁华的现代生活背后是自然环境的日益破坏,它表现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如空气污染、水源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沙漠化、地球增温、臭氧层变薄等。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正在遭遇空前浩劫。美国环境伦理学家霍尔姆斯﹒罗尔斯顿指出,人类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其活动必然要受到大自然的影响,不可避免地與自然环境发生冲突。要想认清现代人类与自然矛盾关系背后的深层原因,并且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就应在理论上不断深入研究与创新。在这方面,我们可以通过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重新审视自然的内在价值,从新的视角认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一、自然内在价值的提出
罗尔斯顿被公认为环境伦理学的创始人,他把价值的概念扩展到整个生态系统,赋予整个自然以价值和道德意义。他的思想核心是:肯定自然的价值,人类对自然具有应尽的义务。罗尔斯顿肯定自然价值这一思想的提出受到了美国生态学家利奥波德大地伦理思想的影响。在该思想的触动下,他开始思考生态伦理是否存在的问题,是否能以哲学层面上的伦理而存在。为此,他发表了一篇题为“生态伦理是否存在”的文章。此文的发表意义重大,成为环境伦理学领域的里程碑。罗尔斯顿认为,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适于整个生命共同体的伦理学,传统的伦理学是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基础的,即只关心人类自身的生存利益,不顾及其他生命的生存利益,认为自然只能为人类所用,除了工具性价值以外,没有其他任何价值。所以,罗尔斯顿认为环境伦理学应该是一种超越人类文化基础,脱离旧伦理学的伦理学科。传统伦理学只强调人的主体性,强调人对自然的控制与利用,只重视人的利益,而新的伦理学开始关注构成地球的各种生命的利益与价值。我们应该对自然重新评价,有道德地对待自然万物,将自然纳入道德关怀的视野,把有道德地对待自然作为人的基本责任。价值是环境伦理学中具有导向作用的词汇。罗尔斯顿认为,我们应该将价值观念扩展至客观存在物,而不是以人类的主观经验为尺度。从道德角度去审视和关怀自然,自然物的存在不以人的存在为前提。大自然是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命的摇篮,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也有价值。创造出万物、生命和人的自然界不仅有其外在的“工具价值”,而且还有着不依赖于人的独立的“内在价值”。人与自然万物是平等的主体际关系。人是目的,其他生命也是目的。在自然整体中,自然环境价值具有客观性和先在性,人类价值不仅不可能超越地球生态系统本身的价值,而且生态整体价值高于作为其部分的人类价值。
二、自然内在价值的涵义
自然的内在价值是指自然在自身中发现而无须借助其他参照物的价值。自然的内在价值体现为有机体基于自身目的调节自己的行为以实现自我维持和自我创生。自然内在价值概念强调价值是自然本身所具有的,与是否受人类的目的、意义和利益引领无关。罗尔斯顿主张的“自然价值论”认为,自然生态系统拥有内在价值,这种内在价值是客观的,不能还原为人的主观偏好。内在性是自然内在价值的特征之一,即自然事物的存在与其他外在事物无关,并无外力强加。从而我们得出自然内在价值的定义:“自然的内在价值是指某些自然情景中所固有的价值,不需要以人类作为参照”。如前面所说,在罗尔斯顿的理论中,内在价值是在自身之中发现的价值,它并不需要借助其他参照物。]潜鸟自由地鸣叫,而并不在意是否有人在听。尽管潜鸟不是人,但它也是大自然中的一个主体,它有自己独特感受,它通过啼叫来表达自身的愉悦与痛苦。也就是说内在价值是非工具性价值。罗尔斯顿把内在价值与“事物”等同。
“自然的内在价值”有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内在性和客观性。“自然的内在价值”具有内在性,就是说这种价值是其本身固有的,并不取决于其他事物的目的,更不依赖于人的評价而存在。内在性决定了内在价值是事物自身的属性,并非是外在的赋予。事物因其自身而存在,不管其对人类的目的是否有作用,也不管人类对其如何评价,它都因其自身而存在。自然价值的内在性也决定了它无法被外在左右,如同自然规律。尽管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在不断增强,但人们只能认识自然规律,而无法改变它。人类只能遵循客观规律来认识和改造自然,否则就会被自然惩罚。这就是自然价值的内在性决定的,它是一种不能以人的目的而改变的属性。“自然的内在价值”还具有客观性,即它是一种客观的价值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人类文明产生之前,自然界早已生机盎然。那么自然的价值也就先于人的价值而存在。如果只承认人的价值而否认自然也具有价值,就会产生这样一个疑问:人的价值是从哪里来的?因此,自然的内在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依赖于人的意志。
第二,目的性和合理性。“自然的内在价值”同时也表现为其自身存在的目的性。大自然中的一切生物都是有着自己的目的而存在,正如约翰.奥尼尔所言:“如果一个对象本身就是某种目的,它就具有某种价值”。但这并不是说事物有了目的性就有了内在价值,而是说事物正是因为有了目的性,它们的存在和建构的合理性才有了基础。自然的内在价值显示出事物存在的合理性。正如黑格尔所说的:“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因此,自然的内在价值是合理的存在。 三、自然内在价值的分类
(一)创造性价值和维持性价值
自然是一个自组织系统,与环境相互作用,按照由低到高,由简单到复杂的方向进化,使自然的价值量呈等级式升级,自然的整体价值得到不断增值。在自然整体价值的增值过程中,自组织系统随着环境发展的涨落,能够自主地维持自己的存在,从而形成自然的维持性价值。地球物质从低级发展到高级,自然界的每一步发展,都会有更高的生态系统出现。自然界在向更高層次的发展过程中,其自身的目的性和自我认识能力都在不断提高,这样它便得以更好地实现自我,更富创造性地塑造未来。自然遵循着由低到高、由简单到复杂的方向向更大的价值进化。后形成的自组织系统以之前的形态作为自己的出发点,“价值在自然演替的等级中增加,而且是不断地出现在有顺序的价值序列中,这个系统是有价值的,能产生价值,人类评价者也是其产物之一”。
维持性价值同样是自然进化的体现。自然物的生存及发展的条件是其与环境的长期协调进化中形成的,如适宜的气温、水分和阳光,充足的氧气,自我保护的臭氧屏蔽,能量流动和食物网等。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由生物多样性组成的复杂网络系统,它具有多层次调节机制,能抵御系统外部的干扰,使系统自身的稳定状态即动态平衡得以保持。
(二)整体价值和局部价值
地球生物圈是一个自组织系统,具有整体价值,而整体价值是由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整合所形成,并在各组成部分的协调进化中得以表现。生物圈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着各自的功能,具有作为整体的组成部分的价值。
地球生物圈的各组成部分分为许多复杂的层次,具有等级性,每一个层次又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整体,而每个层次又作为子系统受制于母系统。按照整体与部分的价值关系,整体的价值大于部分的价值,高层次自组织系统的价值大于低层次自组织系统的价值。就物种而言,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是其存在和进化的条件。只要生态系统保持完整,即使一个物种消失,仍可以进化出能取代它的新物种,并占据其空出来的生态位。但是如果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生存于其中的众多物种将会走向灭绝。
在生物圈内,处于同一层次的自组织系统的局部价值是等同的,但就物种的层次看,高级物种的内在价值高于低级物种的内在价值。到目前为止,在自然界中人类的内在价值高于其他任何一个物种的内在价值,人类的内在价值不仅因为它处于进化之链的最高端,更在于它能创造可以和自然生态系统相媲美的人工生态系统。同时人类还担负着地球生态圈进化的引导者和调控者的职责。但是,任何一个物种包括人类在内都是地球自组织系统的某一功能的执行者,它们的价值都不能大于地球的整体价值。
(三)自为价值
自然具有自为价值,因为它以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为目的,它在自我调节的活动中追求某种合乎自身的目的性。自然对目的性的追求并不以人的意识或动物的感觉为前提。对于自身目的性的追求,不同的自组织系统表现出不同的特性,例如,在个体机体中,由细胞形成的内部组织能够与环境交换信息,并通过机体的反应能力充分利用环境资源,从而实现生长、繁殖、修补、抵制死亡等目的,以适应自己的生态位。
结语:现代工业文明导致全球性的生态危机。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是急迫而艰巨的,现在我们应该建构一种合理而正当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思现代社会自然观,形成人与自然关系相统一的整体自然观。
罗尔斯顿的生态伦理观最大的贡献就在于他提出了“自然的内在价值”这一核心思想,从新的视角开辟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虽然内在价值理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但它仍不愧为生态伦理学中的一颗耀眼的明珠。在生态危机日益恶化,人与自然的关系日益紧张的今天,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理论对我们确立生态伦理观,处理现实生态危机是具有极大价值的,其理论的发展空间是更加广阔的。我们应该从理论上吸取其理论的精华部分,应用于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践,真正使自然环境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
参考文獻:
[1]曹孟勤、卢风.环境哲学:理论与实践[M].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07.116.
[3]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M].刘耳、叶平译.吉林出版社,2000.
[4]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5]霍尔姆斯·罗尔斯顿.自然的价值与价值的本质[J].刘耳摘译.自然辩证法研究,1999,(2).
[6]陆树程、崔昆.关于自然内在价值的哲学反思[J].社会科学,2006,(2).
[7]徐嵩龄.环境伦理学:评价与阐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36.
[8]余谋昌.自然内在价值的哲学论证[J].伦理学研究,2004,(4)
【关键词】:罗尔斯顿;自然价值论;内在价值
恩格斯曾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对自然界的胜利,要警惕大自然对我们的报复。如今,科学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人类的物质文明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在繁华的现代生活背后是自然环境的日益破坏,它表现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如空气污染、水源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沙漠化、地球增温、臭氧层变薄等。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正在遭遇空前浩劫。美国环境伦理学家霍尔姆斯﹒罗尔斯顿指出,人类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其活动必然要受到大自然的影响,不可避免地與自然环境发生冲突。要想认清现代人类与自然矛盾关系背后的深层原因,并且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就应在理论上不断深入研究与创新。在这方面,我们可以通过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重新审视自然的内在价值,从新的视角认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一、自然内在价值的提出
罗尔斯顿被公认为环境伦理学的创始人,他把价值的概念扩展到整个生态系统,赋予整个自然以价值和道德意义。他的思想核心是:肯定自然的价值,人类对自然具有应尽的义务。罗尔斯顿肯定自然价值这一思想的提出受到了美国生态学家利奥波德大地伦理思想的影响。在该思想的触动下,他开始思考生态伦理是否存在的问题,是否能以哲学层面上的伦理而存在。为此,他发表了一篇题为“生态伦理是否存在”的文章。此文的发表意义重大,成为环境伦理学领域的里程碑。罗尔斯顿认为,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适于整个生命共同体的伦理学,传统的伦理学是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基础的,即只关心人类自身的生存利益,不顾及其他生命的生存利益,认为自然只能为人类所用,除了工具性价值以外,没有其他任何价值。所以,罗尔斯顿认为环境伦理学应该是一种超越人类文化基础,脱离旧伦理学的伦理学科。传统伦理学只强调人的主体性,强调人对自然的控制与利用,只重视人的利益,而新的伦理学开始关注构成地球的各种生命的利益与价值。我们应该对自然重新评价,有道德地对待自然万物,将自然纳入道德关怀的视野,把有道德地对待自然作为人的基本责任。价值是环境伦理学中具有导向作用的词汇。罗尔斯顿认为,我们应该将价值观念扩展至客观存在物,而不是以人类的主观经验为尺度。从道德角度去审视和关怀自然,自然物的存在不以人的存在为前提。大自然是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命的摇篮,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也有价值。创造出万物、生命和人的自然界不仅有其外在的“工具价值”,而且还有着不依赖于人的独立的“内在价值”。人与自然万物是平等的主体际关系。人是目的,其他生命也是目的。在自然整体中,自然环境价值具有客观性和先在性,人类价值不仅不可能超越地球生态系统本身的价值,而且生态整体价值高于作为其部分的人类价值。
二、自然内在价值的涵义
自然的内在价值是指自然在自身中发现而无须借助其他参照物的价值。自然的内在价值体现为有机体基于自身目的调节自己的行为以实现自我维持和自我创生。自然内在价值概念强调价值是自然本身所具有的,与是否受人类的目的、意义和利益引领无关。罗尔斯顿主张的“自然价值论”认为,自然生态系统拥有内在价值,这种内在价值是客观的,不能还原为人的主观偏好。内在性是自然内在价值的特征之一,即自然事物的存在与其他外在事物无关,并无外力强加。从而我们得出自然内在价值的定义:“自然的内在价值是指某些自然情景中所固有的价值,不需要以人类作为参照”。如前面所说,在罗尔斯顿的理论中,内在价值是在自身之中发现的价值,它并不需要借助其他参照物。]潜鸟自由地鸣叫,而并不在意是否有人在听。尽管潜鸟不是人,但它也是大自然中的一个主体,它有自己独特感受,它通过啼叫来表达自身的愉悦与痛苦。也就是说内在价值是非工具性价值。罗尔斯顿把内在价值与“事物”等同。
“自然的内在价值”有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内在性和客观性。“自然的内在价值”具有内在性,就是说这种价值是其本身固有的,并不取决于其他事物的目的,更不依赖于人的評价而存在。内在性决定了内在价值是事物自身的属性,并非是外在的赋予。事物因其自身而存在,不管其对人类的目的是否有作用,也不管人类对其如何评价,它都因其自身而存在。自然价值的内在性也决定了它无法被外在左右,如同自然规律。尽管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在不断增强,但人们只能认识自然规律,而无法改变它。人类只能遵循客观规律来认识和改造自然,否则就会被自然惩罚。这就是自然价值的内在性决定的,它是一种不能以人的目的而改变的属性。“自然的内在价值”还具有客观性,即它是一种客观的价值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人类文明产生之前,自然界早已生机盎然。那么自然的价值也就先于人的价值而存在。如果只承认人的价值而否认自然也具有价值,就会产生这样一个疑问:人的价值是从哪里来的?因此,自然的内在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依赖于人的意志。
第二,目的性和合理性。“自然的内在价值”同时也表现为其自身存在的目的性。大自然中的一切生物都是有着自己的目的而存在,正如约翰.奥尼尔所言:“如果一个对象本身就是某种目的,它就具有某种价值”。但这并不是说事物有了目的性就有了内在价值,而是说事物正是因为有了目的性,它们的存在和建构的合理性才有了基础。自然的内在价值显示出事物存在的合理性。正如黑格尔所说的:“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因此,自然的内在价值是合理的存在。 三、自然内在价值的分类
(一)创造性价值和维持性价值
自然是一个自组织系统,与环境相互作用,按照由低到高,由简单到复杂的方向进化,使自然的价值量呈等级式升级,自然的整体价值得到不断增值。在自然整体价值的增值过程中,自组织系统随着环境发展的涨落,能够自主地维持自己的存在,从而形成自然的维持性价值。地球物质从低级发展到高级,自然界的每一步发展,都会有更高的生态系统出现。自然界在向更高層次的发展过程中,其自身的目的性和自我认识能力都在不断提高,这样它便得以更好地实现自我,更富创造性地塑造未来。自然遵循着由低到高、由简单到复杂的方向向更大的价值进化。后形成的自组织系统以之前的形态作为自己的出发点,“价值在自然演替的等级中增加,而且是不断地出现在有顺序的价值序列中,这个系统是有价值的,能产生价值,人类评价者也是其产物之一”。
维持性价值同样是自然进化的体现。自然物的生存及发展的条件是其与环境的长期协调进化中形成的,如适宜的气温、水分和阳光,充足的氧气,自我保护的臭氧屏蔽,能量流动和食物网等。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由生物多样性组成的复杂网络系统,它具有多层次调节机制,能抵御系统外部的干扰,使系统自身的稳定状态即动态平衡得以保持。
(二)整体价值和局部价值
地球生物圈是一个自组织系统,具有整体价值,而整体价值是由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整合所形成,并在各组成部分的协调进化中得以表现。生物圈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着各自的功能,具有作为整体的组成部分的价值。
地球生物圈的各组成部分分为许多复杂的层次,具有等级性,每一个层次又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整体,而每个层次又作为子系统受制于母系统。按照整体与部分的价值关系,整体的价值大于部分的价值,高层次自组织系统的价值大于低层次自组织系统的价值。就物种而言,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是其存在和进化的条件。只要生态系统保持完整,即使一个物种消失,仍可以进化出能取代它的新物种,并占据其空出来的生态位。但是如果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生存于其中的众多物种将会走向灭绝。
在生物圈内,处于同一层次的自组织系统的局部价值是等同的,但就物种的层次看,高级物种的内在价值高于低级物种的内在价值。到目前为止,在自然界中人类的内在价值高于其他任何一个物种的内在价值,人类的内在价值不仅因为它处于进化之链的最高端,更在于它能创造可以和自然生态系统相媲美的人工生态系统。同时人类还担负着地球生态圈进化的引导者和调控者的职责。但是,任何一个物种包括人类在内都是地球自组织系统的某一功能的执行者,它们的价值都不能大于地球的整体价值。
(三)自为价值
自然具有自为价值,因为它以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为目的,它在自我调节的活动中追求某种合乎自身的目的性。自然对目的性的追求并不以人的意识或动物的感觉为前提。对于自身目的性的追求,不同的自组织系统表现出不同的特性,例如,在个体机体中,由细胞形成的内部组织能够与环境交换信息,并通过机体的反应能力充分利用环境资源,从而实现生长、繁殖、修补、抵制死亡等目的,以适应自己的生态位。
结语:现代工业文明导致全球性的生态危机。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是急迫而艰巨的,现在我们应该建构一种合理而正当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思现代社会自然观,形成人与自然关系相统一的整体自然观。
罗尔斯顿的生态伦理观最大的贡献就在于他提出了“自然的内在价值”这一核心思想,从新的视角开辟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虽然内在价值理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但它仍不愧为生态伦理学中的一颗耀眼的明珠。在生态危机日益恶化,人与自然的关系日益紧张的今天,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理论对我们确立生态伦理观,处理现实生态危机是具有极大价值的,其理论的发展空间是更加广阔的。我们应该从理论上吸取其理论的精华部分,应用于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践,真正使自然环境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
参考文獻:
[1]曹孟勤、卢风.环境哲学:理论与实践[M].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07.116.
[3]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M].刘耳、叶平译.吉林出版社,2000.
[4]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5]霍尔姆斯·罗尔斯顿.自然的价值与价值的本质[J].刘耳摘译.自然辩证法研究,1999,(2).
[6]陆树程、崔昆.关于自然内在价值的哲学反思[J].社会科学,2006,(2).
[7]徐嵩龄.环境伦理学:评价与阐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36.
[8]余谋昌.自然内在价值的哲学论证[J].伦理学研究,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