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指标化进路及其检讨r——以世界银行“办理破产”指标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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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弥补了比较法研究中缺少明确度量性的“黑箱难题”,但存在法律渊源的偏见以及衡量工具的缺陷,并且追求整齐划一的最佳规则可能引发监管的道德风险.世界银行“办理破产”指标存在评估程序和评估债权选择上的缺陷,评估方式无法真正反映回收率以及对营运价值的理解偏差,且忽视了破产规则本身的体系性及其背后的价值.对标世行指标而制定的我国“破产法解释三”的新融资制度遗漏了关于新融资的重要限定条件,缺少关于权益“受调整或影响”的界定,债权人信息获取权制度存在理念偏差.获得满分的待履行合同制度和债权人最佳利益标准等由于现有规则的漏洞和错位而无法有效回应实践需要.破产法效率的衡量指标应当侧重评估破产企业控制权和资产的优化配置以及破产前后投资的预期收益保护这两个制度目标的实现程度,如保证破产程序中集体决议的效率和底线公平,并在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和法院之间合理分配新融资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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