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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二十一世纪是网络购物的时代,我们的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第三方支付这种安全便捷支付方式。支付宝、财付通、POS机,以及各式的代金卡和消费券等都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正是有了它的存在,才使我们的生活变得如此安全、方便、快捷,有效地提升了工作的效率和生活的品质。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预付卡;银行卡
一、第三方支付的基本概念
欧洲联盟将电子货币定义为一种由持有人拥有的货币价值请求权,并且该等货币价值请求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在电子设备上存储;(2)收取的资金应不少于已经发行的货币价值;并且(3)作为一种支付方式,被发行者之外的其他企业所接受。[1]在欧洲联盟的支付监管体系下,除商业银行之外,只有获得执照的电子货币机构(electronic monetary institution, ELMI)才能在欧盟境内经营创新型的支付工具。
有学者借鉴欧盟学界理论,根据货币价值的存储载体的不同,将电子货币划分为卡基电子货币(card-based electronic money)和以服务器为基础的电子货币(server-based electronic money)。[2]
与卡基电子货币不同的是,以服务器为基础的电子货币所代表的资金价值并未在卡片上而是在网络服务器上存储,它使用个人网络账户中的预存资金或信用额度进行支付,而非使用传统意义上的银行存款或银行授信。在国际上,美国公司"支付之友"(Paypal)和英国公司"货币订购者"(Moneybookers)所推出的电子货币方案是该类的典型代表。
目前在我国,能够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除了中国人民银行清算中心和各个商业银行以外,还有包括银联在内的多家非金融机构。后者通过与银行、运营商、认证机构等开展合作,基于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多种多样的支付结算和增值服务。[3]之所以被冠以"第三方"之名,主要是因为这些非金融机构独立于电子商务商户和银行,在收付款双方中间提供支付服务。
简而言之,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二、网络支付
网络支付这一术语在实践中易与互联网支付产生混淆,事实上,后者只是网络支付语义下的又一细分。现代科技中的通信网络,包括建立在互联网协议基础上的计算机网络,由移动台之间链路组成的移动电话网络,以电话座机作为终端的固定电话网络,和以数字电视作为终端的数字电视网络等。因此,即便都是依托某种公共或专用网络在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实现货币资金的转移,网络支付仍可细分为:互联网支付、固定电话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和数字电视支付。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将"货币汇兑"也定义为网络支付的一种业务模式,但对何谓货币汇兑,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做出过解释,现实中存在着许多困惑和争议,即使是市场上的从业者也未能对这个概念作出准确解读。中国人民银行这一立法语境下所提出的货币汇兑,可能是借鉴了美国州立法的概念,美国货币汇兑商监管协会在2005年修订的《货币汇兑商示范法》中将货币汇兑界定为,通过任何方式从事支付工具的销售或接受划拨过来的货币或货币价值,包括但不限于电报划款、传真划款以及电子划款,但通常不包括支票兑换和外汇兑换。[4]但这一概念与其他网络支付方式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和冲突,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在向六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放了货币汇兑的业务许可后,[5]又在2012年6月和7月悄无声息地取消了该等许可,即对这些企业的第三方支付服务许可证进行变更,在"业务类型"一栏中删除了"货币汇兑"字样。因此,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货币汇兑业务不在本文研究范围之内。
三、预付卡支付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预付卡定义为"以盈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芯片、磁条等技术以密码、卡片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在中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9月27日公布、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对预付卡的定义保留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所界定的"外部性"和"预付性"要素,即预付卡须能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以区别于单用途的商业预付卡;并且须承载有一定的预付价值,以区别于后偿性的信用型支付工具。同时,《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一改原先的列举式定义,而是以更为宽泛的用词("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承认预付卡形式上的多样性,这也可看作对市场上日新月异的卡产品的一种因应。
四、银行卡收单
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终端(point of sale,POS)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第三方支付业务模式。银行卡收单在外观上与传统式的预付卡受理十分相似,都是通过销售终端划取卡片,从而读取交易指令,传送回收单或受理后台中,记录卡账户中金额的增减,从而完成支付。针对于此,《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受理预付卡可以和银行卡共用同一个销售终端,但二者应当使用不同的应用程序和受理/收单网络,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避免同一个终端上进行的预付卡受理交易和银行卡收单交易发生混同。
在某种意义上,银行卡收单业务是银行卡的下游产业,很大程度依附于银行和商户,而业务创新的自给性相对缺乏。因此,虽然已有许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了银行卡收单的业务许可,在市场上开展这一业务却多是走与银行合作的路线,或是作为集成性支付产品的附加服务而存在。因为银行卡收单与主流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存在上述性质特征和发展模式的区别,其法律监管方式也具有较大差异,更应诉求于银行法和金融法的长臂监管。这种第三方消费方式最为普遍也最为便捷。我们在商场、超市、餐厅等多种消费地点均可使用,避免了大量支取现金与携带现金的麻烦。
参考文献:
[1]See Directive 2000/46/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8 September 2000 on the Taking up, Pursuit of and Prudential Supervision of the Business of Electronic Money Institutions, available at http://www.eu.int.
[2]See Evaluation of the E-money Directive (2000/46/EC): Final Report.2006.available at http://www.eu.int. 转引自钟志勇.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3.
[3]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第三方电子支付探索与实践[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10.
[4]See Evaluation of the E-money Directive (2000/46/EC): Final Report,2006,available at http://www.eu.int.
[5]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2013-03-01.
作者简介:邢楠(1988-),女,河北唐山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预付卡;银行卡
一、第三方支付的基本概念
欧洲联盟将电子货币定义为一种由持有人拥有的货币价值请求权,并且该等货币价值请求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在电子设备上存储;(2)收取的资金应不少于已经发行的货币价值;并且(3)作为一种支付方式,被发行者之外的其他企业所接受。[1]在欧洲联盟的支付监管体系下,除商业银行之外,只有获得执照的电子货币机构(electronic monetary institution, ELMI)才能在欧盟境内经营创新型的支付工具。
有学者借鉴欧盟学界理论,根据货币价值的存储载体的不同,将电子货币划分为卡基电子货币(card-based electronic money)和以服务器为基础的电子货币(server-based electronic money)。[2]
与卡基电子货币不同的是,以服务器为基础的电子货币所代表的资金价值并未在卡片上而是在网络服务器上存储,它使用个人网络账户中的预存资金或信用额度进行支付,而非使用传统意义上的银行存款或银行授信。在国际上,美国公司"支付之友"(Paypal)和英国公司"货币订购者"(Moneybookers)所推出的电子货币方案是该类的典型代表。
目前在我国,能够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除了中国人民银行清算中心和各个商业银行以外,还有包括银联在内的多家非金融机构。后者通过与银行、运营商、认证机构等开展合作,基于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多种多样的支付结算和增值服务。[3]之所以被冠以"第三方"之名,主要是因为这些非金融机构独立于电子商务商户和银行,在收付款双方中间提供支付服务。
简而言之,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二、网络支付
网络支付这一术语在实践中易与互联网支付产生混淆,事实上,后者只是网络支付语义下的又一细分。现代科技中的通信网络,包括建立在互联网协议基础上的计算机网络,由移动台之间链路组成的移动电话网络,以电话座机作为终端的固定电话网络,和以数字电视作为终端的数字电视网络等。因此,即便都是依托某种公共或专用网络在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实现货币资金的转移,网络支付仍可细分为:互联网支付、固定电话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和数字电视支付。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将"货币汇兑"也定义为网络支付的一种业务模式,但对何谓货币汇兑,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做出过解释,现实中存在着许多困惑和争议,即使是市场上的从业者也未能对这个概念作出准确解读。中国人民银行这一立法语境下所提出的货币汇兑,可能是借鉴了美国州立法的概念,美国货币汇兑商监管协会在2005年修订的《货币汇兑商示范法》中将货币汇兑界定为,通过任何方式从事支付工具的销售或接受划拨过来的货币或货币价值,包括但不限于电报划款、传真划款以及电子划款,但通常不包括支票兑换和外汇兑换。[4]但这一概念与其他网络支付方式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和冲突,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在向六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放了货币汇兑的业务许可后,[5]又在2012年6月和7月悄无声息地取消了该等许可,即对这些企业的第三方支付服务许可证进行变更,在"业务类型"一栏中删除了"货币汇兑"字样。因此,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货币汇兑业务不在本文研究范围之内。
三、预付卡支付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预付卡定义为"以盈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芯片、磁条等技术以密码、卡片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在中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9月27日公布、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对预付卡的定义保留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所界定的"外部性"和"预付性"要素,即预付卡须能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以区别于单用途的商业预付卡;并且须承载有一定的预付价值,以区别于后偿性的信用型支付工具。同时,《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一改原先的列举式定义,而是以更为宽泛的用词("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承认预付卡形式上的多样性,这也可看作对市场上日新月异的卡产品的一种因应。
四、银行卡收单
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终端(point of sale,POS)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第三方支付业务模式。银行卡收单在外观上与传统式的预付卡受理十分相似,都是通过销售终端划取卡片,从而读取交易指令,传送回收单或受理后台中,记录卡账户中金额的增减,从而完成支付。针对于此,《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受理预付卡可以和银行卡共用同一个销售终端,但二者应当使用不同的应用程序和受理/收单网络,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避免同一个终端上进行的预付卡受理交易和银行卡收单交易发生混同。
在某种意义上,银行卡收单业务是银行卡的下游产业,很大程度依附于银行和商户,而业务创新的自给性相对缺乏。因此,虽然已有许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了银行卡收单的业务许可,在市场上开展这一业务却多是走与银行合作的路线,或是作为集成性支付产品的附加服务而存在。因为银行卡收单与主流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存在上述性质特征和发展模式的区别,其法律监管方式也具有较大差异,更应诉求于银行法和金融法的长臂监管。这种第三方消费方式最为普遍也最为便捷。我们在商场、超市、餐厅等多种消费地点均可使用,避免了大量支取现金与携带现金的麻烦。
参考文献:
[1]See Directive 2000/46/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8 September 2000 on the Taking up, Pursuit of and Prudential Supervision of the Business of Electronic Money Institutions, available at http://www.eu.int.
[2]See Evaluation of the E-money Directive (2000/46/EC): Final Report.2006.available at http://www.eu.int. 转引自钟志勇.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3.
[3]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第三方电子支付探索与实践[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10.
[4]See Evaluation of the E-money Directive (2000/46/EC): Final Report,2006,available at http://www.eu.int.
[5]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2013-03-01.
作者简介:邢楠(1988-),女,河北唐山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