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汉代的司法实践中,把利用财势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妨碍司法公正即'以财物枉法相谢'的行为,称为'赇'或'赇赂',主要包括:'吏受赇枉法'、'恐猲受赇'和'受赇报仇'等犯罪行为.《二年律令》规定'赇赂'犯罪入'臧(赃)为盗'.《汉律》中虽然有禁止'赇赂'犯罪的律令,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其精神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利用财势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