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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原草案第57条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和第45条关于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时“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我们为这样的修改拍手叫好。
任何人只要说话,都有可能说错话。特别是在情况紧急的一些特殊场合,说错话的可能性就更大。这种错误只要不是成心的造谣诽谤,都属于人们可以谅解的正常口误范围。相反,如果对一个人在说话过程中,不论是有意或无意的口误都进行挞伐,最终的结果是说话的人为了避免说错而不得不闭上嘴巴。因为,谁也不敢保证自己不说错话,而且越是热心表达自己意见的人犯的错误可能越多。我们都有切身体会,那些呀呀学语的婴儿,刚说话的时候总是错误百出,但是我们习惯于让他“言论自由”,在错误中成长。相反如果他一说错话,一有语法上的错误,我们就立马让他闭嘴并大声斥责,很有可能让他甘愿做个哑巴。
作为媒体其实也在面临着与成人,甚至婴儿说话同样的尴尬。虽然媒体都在尽力维护自己羽毛的纯洁,都在努力提供客观真实的报道,并以此来打造媒体的公信力、塑造媒体客观公正的形象,但是,由于媒体和从业人员自身的能力所限,也由于社会信息变动的复杂性、媒体发布信息的时效性等等主客观原因,特别是在一些突发应急性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媒体往往来不及,也不可能对每一条信息和细节逐一验证核实,从而确保它们全部的真实准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原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中那样的规定,对媒体因为客观原因造成的失实或部分失实报道进行惩处,即“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那么,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媒体都不敢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报道。
研究显示,越是在发生突发事件,在遇到战争、灾害等社会结构性动荡和变化的时候,人们对外界信息的需求也就越强烈。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战争、灾害等影响社会发展,其他一些产业都出现萧条,经济出现停滞的情况下,报纸、广播、电视的发行量和收视率却能够不降反升的原因。而在出现突发性结构性事件的时候,往往也是谣言四起、人心惶惶的时候。这也需要媒体及时提供丰富的信息,满足人们比正常时期更旺盛更迫切的信息需求,同时让媒体公开的信息消除谣言造成的恐慌,防止出现“大道消息不畅,小道消息兴风作浪”的混乱局面。而在此时,如果政府要求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对擅自说话却因为种种客观原因说错话的媒体进行“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严厉惩处,很可能造成越是群众需要相关信息,来减少对外界环境“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媒体越是不敢及时提供信息的尴尬。
为了鼓励媒体说话,鼓励媒体监督批评政府,一些国家的法律甚至宁愿政府和公众人物的权利受到限制,也要偏袒媒体勇于说话,包括说错话也不会受到处罚。比如,在美国新闻史上就有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1964年警察局长沙利文诉《纽约时报》诽谤案。该案件中,虽然《纽约时报》刊登的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等指责警察局长的广告存在部分失实,但最终美国法院仍然判定警察局长沙利文败诉。理由是“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导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而且,沙利文作为警察局长,社会地位特殊,媒体对其进行批评不构成诽谤。此案确定了美国媒体在批评政府和公众人物中,可以“确有恶意”的原则。这种为了鼓励媒体监督政府,而允许媒体可以说错话,甚至包括“确有恶意”式的批评,不仅值得借鉴,也是政府自信宽容的表现。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同时政府也鼓励来自媒体等各种途径的舆论监督,并通过文件法规等形式明确表示了打造阳光政府,坚持政府信息公开的政治诉求。此次,主动删除了原草案中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和关于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时“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既表现了政府尊重新闻规律和相关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政府勇于面对媒体监督,是政府阳光、法制、宽容、理性和自信的表现。
任何人只要说话,都有可能说错话。特别是在情况紧急的一些特殊场合,说错话的可能性就更大。这种错误只要不是成心的造谣诽谤,都属于人们可以谅解的正常口误范围。相反,如果对一个人在说话过程中,不论是有意或无意的口误都进行挞伐,最终的结果是说话的人为了避免说错而不得不闭上嘴巴。因为,谁也不敢保证自己不说错话,而且越是热心表达自己意见的人犯的错误可能越多。我们都有切身体会,那些呀呀学语的婴儿,刚说话的时候总是错误百出,但是我们习惯于让他“言论自由”,在错误中成长。相反如果他一说错话,一有语法上的错误,我们就立马让他闭嘴并大声斥责,很有可能让他甘愿做个哑巴。
作为媒体其实也在面临着与成人,甚至婴儿说话同样的尴尬。虽然媒体都在尽力维护自己羽毛的纯洁,都在努力提供客观真实的报道,并以此来打造媒体的公信力、塑造媒体客观公正的形象,但是,由于媒体和从业人员自身的能力所限,也由于社会信息变动的复杂性、媒体发布信息的时效性等等主客观原因,特别是在一些突发应急性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媒体往往来不及,也不可能对每一条信息和细节逐一验证核实,从而确保它们全部的真实准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原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中那样的规定,对媒体因为客观原因造成的失实或部分失实报道进行惩处,即“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那么,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媒体都不敢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报道。
研究显示,越是在发生突发事件,在遇到战争、灾害等社会结构性动荡和变化的时候,人们对外界信息的需求也就越强烈。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战争、灾害等影响社会发展,其他一些产业都出现萧条,经济出现停滞的情况下,报纸、广播、电视的发行量和收视率却能够不降反升的原因。而在出现突发性结构性事件的时候,往往也是谣言四起、人心惶惶的时候。这也需要媒体及时提供丰富的信息,满足人们比正常时期更旺盛更迫切的信息需求,同时让媒体公开的信息消除谣言造成的恐慌,防止出现“大道消息不畅,小道消息兴风作浪”的混乱局面。而在此时,如果政府要求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对擅自说话却因为种种客观原因说错话的媒体进行“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严厉惩处,很可能造成越是群众需要相关信息,来减少对外界环境“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媒体越是不敢及时提供信息的尴尬。
为了鼓励媒体说话,鼓励媒体监督批评政府,一些国家的法律甚至宁愿政府和公众人物的权利受到限制,也要偏袒媒体勇于说话,包括说错话也不会受到处罚。比如,在美国新闻史上就有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1964年警察局长沙利文诉《纽约时报》诽谤案。该案件中,虽然《纽约时报》刊登的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等指责警察局长的广告存在部分失实,但最终美国法院仍然判定警察局长沙利文败诉。理由是“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导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而且,沙利文作为警察局长,社会地位特殊,媒体对其进行批评不构成诽谤。此案确定了美国媒体在批评政府和公众人物中,可以“确有恶意”的原则。这种为了鼓励媒体监督政府,而允许媒体可以说错话,甚至包括“确有恶意”式的批评,不仅值得借鉴,也是政府自信宽容的表现。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同时政府也鼓励来自媒体等各种途径的舆论监督,并通过文件法规等形式明确表示了打造阳光政府,坚持政府信息公开的政治诉求。此次,主动删除了原草案中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和关于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时“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既表现了政府尊重新闻规律和相关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政府勇于面对媒体监督,是政府阳光、法制、宽容、理性和自信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