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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中,其中一条和啤酒行业有关。即: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