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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识产权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的法律规定尽管已经实行了一定的时期,但是还没有到达较为完善的地步,而知识产权的保护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又是属于重头戏,本文主要研究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保护以及知识产权领域行政保护中的行政裁决。
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保护;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行政裁决与行政保护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根据法律对自己的智力成果、商誉以及其他的相关客体享有的权利[9]。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也同时采取司法保护的方式,除此之外也有其他的方式,例如自我救济等。这里所指的行政保护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等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及程序对知识产权所实行的保护[2]。而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个主要方面,知识产权的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律的授权、对关于知识产权主体之间因为知识产权产生的侵权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知识产权行政裁决与行政保护的内容
我国自从确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以来,一直采用的都是“双轨制”的保护模式[5]。对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该不该存在一直有不同的观点,在实际中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的地位却在不断的增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很完善。社会不断在发展和进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也要不断进行调整,要紧追时代的步伐,做出适应时代变迁的相关立法措施[6]。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主要有下面这几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的行政确权。第二、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行政处罚。第三、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裁决。第四、知识产权的行政调解。而作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个主要方面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它的主要内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行政裁决的行政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行政程序。由于知识产权行政裁决中专利权纠纷侵权程序的规定比较完善,所以以专利权侵权纠纷为例,具体介绍下专利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的程序。首先,申请行政裁决。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条。之后,受理行政裁决。专利管理部门根据请求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天内立案并且通知请求人或利害关系人。然后,行政裁决的审理。专利管理部门根据请求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立案之后进行案件的审理,审理可以口头审理。最后,作出行政裁决、执行行政裁决。专利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审理案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再根据案件的具体实施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裁决。如果认定为侵权的,应该采取制止行为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
第三、行政效力。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案件已经被认为侵权,并且已经作出了行政裁决,当事人如果不自觉履行行政裁决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裁决[3]。
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现在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也不是完美的,存在一些问题: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的连接也不是很成熟。例如,法律规定了这类案件要如何处理,但是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未与之对应。这就给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到底应该适用哪种法律法规来判定案件,所以,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中的法律法规还存在漏洞以及不对应性。与国際上的关于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相关的规定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虽然我国已紧随国际脚步发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内容,但跟国际上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存在一些差距或多或少都会影响着我们国内对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法律的构建[8]。
知识产权相关行政机关职能、分工不清楚明确,在对待具体侵权纠纷案件时可能会存在交叉授权、权利冲突等问题。会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假如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不明确,权利人很有可能在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时不知道具体流程,这也给权利人带来了一定的利益损失。同时,相关部门在相同知识产权案件纠纷时进行重复调查、取证,这相当于降低了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而且甚至可能会出现不同机关对于同一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时出现不同结果,这会导致大众对于行政管理部门信任的缺失。
四、知识产权行政裁决与行政保护的关系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是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知识产权实行的行政保护。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审查知识产权的法律,处理知识产权的各种侵权纠纷,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等。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行政处罚、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的权利,当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一定侵害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审理、调查和取证。并且可以依据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作出裁决,认定其侵权或者不侵权,然后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作出的行政裁决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审查,审查知识产权究竟应该归属于谁。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专利的复审。因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行政裁决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行政保护的一种形式、一个方面。知识产权的行政裁决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和知识产权行政调解不同的是,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是具有法律有效性的,而行政调解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仅是作为协议,所以当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发生时,如果被认定为侵权,在作出行政裁决之后,侵权人就有责任停止侵权行为以及进行侵权损害赔偿,所以,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要手段,重要工具,重要方面,重要形式。
五、结语
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知识产权的兴起已经成为了一个潮流,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的改革也要提上日程,学术界一度将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的改革作为热点来进行讨论[4]。我国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中,相信在不久之后的将来,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保护一定能取得实质的发展,以此推动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姜方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J].知识产权,2014(02):76.
[2]宋惠玲.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概念、问题及解决之策[J].学术交流,2013(07):42.
[3]胡贵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模式新探析[J].科技创新导报,2008,22,253.
[4]邓建志,单晓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涵义.《知识产权》,2007.
[5]吴汉东.知识产权保护论.《法学研究》,2000.
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保护;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行政裁决与行政保护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根据法律对自己的智力成果、商誉以及其他的相关客体享有的权利[9]。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也同时采取司法保护的方式,除此之外也有其他的方式,例如自我救济等。这里所指的行政保护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等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及程序对知识产权所实行的保护[2]。而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个主要方面,知识产权的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律的授权、对关于知识产权主体之间因为知识产权产生的侵权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知识产权行政裁决与行政保护的内容
我国自从确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以来,一直采用的都是“双轨制”的保护模式[5]。对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该不该存在一直有不同的观点,在实际中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的地位却在不断的增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很完善。社会不断在发展和进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也要不断进行调整,要紧追时代的步伐,做出适应时代变迁的相关立法措施[6]。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主要有下面这几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的行政确权。第二、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行政处罚。第三、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裁决。第四、知识产权的行政调解。而作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个主要方面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它的主要内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行政裁决的行政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行政程序。由于知识产权行政裁决中专利权纠纷侵权程序的规定比较完善,所以以专利权侵权纠纷为例,具体介绍下专利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的程序。首先,申请行政裁决。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条。之后,受理行政裁决。专利管理部门根据请求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天内立案并且通知请求人或利害关系人。然后,行政裁决的审理。专利管理部门根据请求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立案之后进行案件的审理,审理可以口头审理。最后,作出行政裁决、执行行政裁决。专利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审理案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再根据案件的具体实施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裁决。如果认定为侵权的,应该采取制止行为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
第三、行政效力。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案件已经被认为侵权,并且已经作出了行政裁决,当事人如果不自觉履行行政裁决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裁决[3]。
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现在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也不是完美的,存在一些问题: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的连接也不是很成熟。例如,法律规定了这类案件要如何处理,但是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未与之对应。这就给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到底应该适用哪种法律法规来判定案件,所以,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中的法律法规还存在漏洞以及不对应性。与国際上的关于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相关的规定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虽然我国已紧随国际脚步发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内容,但跟国际上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存在一些差距或多或少都会影响着我们国内对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法律的构建[8]。
知识产权相关行政机关职能、分工不清楚明确,在对待具体侵权纠纷案件时可能会存在交叉授权、权利冲突等问题。会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假如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不明确,权利人很有可能在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时不知道具体流程,这也给权利人带来了一定的利益损失。同时,相关部门在相同知识产权案件纠纷时进行重复调查、取证,这相当于降低了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而且甚至可能会出现不同机关对于同一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时出现不同结果,这会导致大众对于行政管理部门信任的缺失。
四、知识产权行政裁决与行政保护的关系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是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知识产权实行的行政保护。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审查知识产权的法律,处理知识产权的各种侵权纠纷,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等。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行政处罚、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的权利,当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一定侵害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审理、调查和取证。并且可以依据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作出裁决,认定其侵权或者不侵权,然后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作出的行政裁决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审查,审查知识产权究竟应该归属于谁。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专利的复审。因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行政裁决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行政保护的一种形式、一个方面。知识产权的行政裁决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和知识产权行政调解不同的是,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是具有法律有效性的,而行政调解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仅是作为协议,所以当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发生时,如果被认定为侵权,在作出行政裁决之后,侵权人就有责任停止侵权行为以及进行侵权损害赔偿,所以,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要手段,重要工具,重要方面,重要形式。
五、结语
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知识产权的兴起已经成为了一个潮流,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的改革也要提上日程,学术界一度将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的改革作为热点来进行讨论[4]。我国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中,相信在不久之后的将来,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保护一定能取得实质的发展,以此推动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姜方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J].知识产权,2014(02):76.
[2]宋惠玲.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概念、问题及解决之策[J].学术交流,2013(07):42.
[3]胡贵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模式新探析[J].科技创新导报,2008,22,253.
[4]邓建志,单晓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涵义.《知识产权》,2007.
[5]吴汉东.知识产权保护论.《法学研究》,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