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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引进了不少成熟金融市场的各种制度。但是这些被他国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在我国引进之后,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论文试图从制度的基础层面来解释这种现象。我们认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基础性制度缺失,是现有金融体制不能自我生发出适合我国金融市场制度的原因。金融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包括了三个方面内涵,即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有效的定价机制和投资者利益保护与补偿机制等。在金融制度建立过程中,缺乏有效利益博弈机制,从而使得在制度确立过程中政府职能错位和利益集团操纵,这些都金融基础性制度缺失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