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创新提高检察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

来源 :当代学术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avaoak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委员会是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设立的在检察长主持下的人民检察院议事决策机构,主要任务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2008年2月高检院对《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为进一步加强检察委员会制度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手段是执法办案,检察业务工作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权的具体表现,也是检察机关存在和发展的关键和灵魂。因此,作为业务决策机构的检察委员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检察委员会建设,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是检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保证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基层检察委员会存在一些问题及原因
  1、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健全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是检察机关最高业务决策机构,2008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日常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检察院因为人才资源的局限性,基本上没有设置检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多是由研究室担当检察委员会工作事务。同时很多基层检察院未配备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或配备的专职委员担任工作五花八门,无法专职专责地做好检察委员会工作。
  2、检察委员会委员组成结构不尽合理
  检察委员会委员素质参差不齐,高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高,文化结构和知识结构偏低,同时忽视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这些因素严重影响检察委员会议事职能的履行和决策作用的发挥。同时,对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时间没有作法律限定,不能适应干部的更迭情况和实现优化组合,因而缺乏活力,降低了议事能力。检察委员会委员往往是一旦被任命,除非调离或退休,很少被免职,是事实上的终身制,这种情况不符合责任制的原则,不利于优化检察委员会的组织。
  3、人少案多,工作任务重
  检察委员会委员大多由正副检察长及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他们除了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工作之外,还要处理很多行政性事务或业务工作,案件的增加会使检察委员会会议流于形式,不能正常发挥检察委员会的指导决策作用。同时随着刑事犯罪案件的高发,基层院检察委员会人少案多的矛盾更为突出,有时一个上午要讨论7、8个案件或事项,时间太过于仓促,委员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深入研究案件和认真思考法律适合问题。
  4、重议案轻议事的情况
  检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一是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在很多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开展中,讨论决定重大案件是工作的重心,但对涉及检察工作、重大决策、交流工作经验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却常常被忽视。检察委员会在研究检察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倾向性问题或执法办案中法律政策适用的疑难问题成为工作的薄弱环节。
  5、议案议事范围不明确
  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检察委员会是讨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但对于“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目前没有统一的界定,且加上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对提请的案件、事项把关不够,会前审查落实不到位,如一些承办人或分管领导为规避责任将本该由他们负责、决定的案件、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这些因素造成了检察委员会工作任务加重、重心偏离,造成严重的司法资源浪费。
  6、责任追究机制不够完善
  现行检察委员会议事适用民主集中制原则,这种议事模式体现了民主原则,总体上是好的,但一些委员在议事过程中以检察长或行政级别高的领导意见为主,即便有不同的意见也不敢发表,在议案议事时委员的发言变成例行公事、人云亦云,这样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司法民主和科学决策实现。同时目前多数基层院未对委员意见的正确性予以监督和制约,一些委员对议案只作附和性、表态性发言,没有从法律适用等方面对议案进行深入分析,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错案的时候,就会造成人人负责却又无人负责的状况。
  7、忽视对检察委员会决定、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
  一些检察院由于缺少会后督办检查、跟踪反馈和执行责任等制度,检察委员会开完之后不去及时督办,或者无人督办,对于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决议是否落实、落实的进展如何,检察委员会成员及其办事机构往往心中无数,使得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的执行刚性大打折扣。
  二、加强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促进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1、完善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立,落实检察委员会专职专责制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设立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列入工作之中,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从研究室剥离出来,以实现地位与职责相匹配、权力与责任明确清晰。充实高学历、有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进入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丰富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法律专业知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关于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规定,体现中央对检察委员会这一组织的高度重视。贯彻落实中央的决定,在工作实际中,基层院应做到设立专职委员,并做到专职专责,充分发挥专职委员的作用,以解决检察委员会讨论议题时缺乏司法亲历性的缺陷和获取信息递减的矛盾。
  2、制定检察委员会委员任职标准,加强业务学习
  制定检察委员会委员任职标准,应该以专业性为重要衡量标准,一般而言,检察长、副检察长大都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和丰富的检察工作经验,能够担当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对其他委员的任职,则应从以往的行政职务和级别等因素的考虑转换到政治素质好、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练、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等方面。针对以往检察委员会委员终身制的情况应当进行改革,对基层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职加以限定,明确规定其任职期限,可与同级检察长的任期相同,任期5年,期限届满,则须经过严格的考核机制考核合格后,方可再任。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废除其任职的终身制,使其任免职形成竞争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检察委员会委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利于检察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检察委员会应该加强学习,形成学习制度,重点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理论前沿问题以及最新司法动态,以提高委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议事决策能力。   3、规范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克服人少案多的困难
  针对人少案多的情况,基层检察院可以采取加强同类案件集中研究的办法,从而减少讨论个案的数量,提高方案的效率和质量。同时针对加强法律监督、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基层检察院应当不断增强讨论重大疑难案件、重大问题的业务能力,真正发挥检察委员会议案议事的作用。
  4、扭转议案多议事少的局面
  确立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检察工作重大事项的“法定决策机构”的法律地位,将事关基层检察工作发展方向、总结成功经验、分析解决问题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决定职能统一划归检察委员会,坚持议事、议案两手抓,全面履行检察委员会职能。
  5、明确检察委员会议案议事范围
  需要经由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包括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不捕和复议复核案件、抗诉案件、拟做撤消和不诉处理的案件、检察业务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向同级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及专题报告、重大法律适用问题等。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人员要规范工作,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水平,按照既定程序和要求认真严格严格落实会前审查制度,不是重大案件或其他重大问题范围内案件或事项不得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未经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或专职委员预先审查并提出意见的案件、事项不得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
  6、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检察委员会决策要敢于承担兑现责任,建立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完善责任机制是强化检察委员会决策的司法属性和决策质量的重要保障。对检察委员会委员因发表意见导致错误决定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是用检察委员会的集体责任来掩盖委员的个人责任。基层检察院应当在《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基础上,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对委员履行议事职责情况的绩效考核定期反馈到考评部门,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提请议题的数量、质量、发言质量等,以增强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危机感。
  7、认真督促相关部门对检察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执行
  为了保障检察委员会会议决定、决议的有效执行,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填写《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给相关提请部门,并督办、催办相关部门的执行进程,定期向检察委员会报告执行结果,对于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拒不执行决定的部门或承办人,应当严格追究其相应责任。通过有效督办,切实解决和防止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对检察委员会决定、决议拖延执行和擅自变更现象,从而达到令行禁止,确保检察委员会决策真正得以落实。
其他文献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它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被监督的对象。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也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责、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保证。作为基层检察院,只有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才能确保依法公正廉洁执法,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一、基层检察院在接受人大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在接受
期刊
摘要:侦查信息化”是一种新的侦查模式,是一个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来增强情报信息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战斗力的过程。信息技术作为推动当代各行业变革的重要工具,必然会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检察机关必须健全机制,构建以犯罪信息为核心的侦查信息化体系,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信息;侦查信息化;信息情报  随着国家法治水平的进步和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职务犯罪的手段也在不断的进
期刊
全国第二次民行检察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提出“构建民行检察监督多元化格局”。 这一要求体现了民行检察工作的鲜明特色和内在规律,为今后民行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在此,我就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如何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现状  (一)对民行检察工作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重刑轻民”的思想观念,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与批
期刊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局势,十八大首次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由此可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不仅要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还要倡导一种更加符合环保要求的消费模式。转变现行消费方式,提倡生态消费,已成为摆脱生态危机、实
期刊
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公民法律意识日益增强,检察委员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主要存在着检委会成员结构不合理,议事程序不规范,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不高,办事机构参谋辅助、管理协调、监督检查、总结指导的应有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影响了检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对检察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笔者主要针对检察委员
期刊
新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该法条的出台和实施, 有利于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和有效惩罚犯罪及保障人权,同时也给检察机关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了新的挑战。由此,从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属性及证据效力的角度,就
期刊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作为一项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别程序制度,是一项正在发展和日趋国际化的制度。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在原先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基础上,将原来的“可以通知”改成“应当通知”,同时,扩大了到场人的范围,形成了实质意义上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这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小觑的现实意义。作为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科(简称未检科
期刊
摘要:人才资源是企业最为宝贵的战略性资源,也是具有创造性和能动性的“第一资源”。人才兴盛,教育为本,通过培训将人力资源转化为人才资源,是落实“人才强企”战略的重要途径。本文通过对石油企业员工培训质量现状进行初步分析,提出了提高石油企业员工培训质量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培训;质量;控制  随着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石油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有拥有高素质人才队伍的企业,才能立
期刊
当前,在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与冲突趋于激烈的时代背景下,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对平衡社会关系,实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尤为关键。  一、社会管理及社会管理创新的概念  社会管理,是指通过制定系统的社会政策和法律法规,采取管理、规范、引导社会组织、社会事务等行为,对社会活动进行依法管理,以实现完善社会结构、调整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规范社会
期刊
摘要:基于大学生就业一直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故近日特别针对江苏大学生就业情况对江苏省人才市场进行了咨询调研,通过2007-2012年的就业率和相关人员介绍,了解到了近年来江苏大学生就业现状,并对其进行解释分析,最后通过现状问题总结了几点启示,希望对日后江苏大学生就业问题起到参考作用。  关键词:就业率;省人才市场;供求关系  高校就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最近我们来到江苏省人才市场进行了一次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