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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省直医保参保单位: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20〕6号)有关规定,现就阶段性减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省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