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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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提高教师待遇是很多高校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有效方法。但待遇提高了,个人所得税也相应提高。本文主要探讨了高校教师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以求降低高校教师的纳税成本,提高实际收入。
  关键词:高校教师;年终奖;纳税筹划
  作者简介:张爱侠(1974-),女,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电算化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会计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理论与实务。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6.3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6-75-02
  目前,提高教师待遇是很多高校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有效方法,提高待遇的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增加年终奖,但随着年终奖的增加,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相应的提高。当然,年终奖增加,纳税也多是符合纳税原则的。但是高校在发放年终奖时如果不综合考虑教师的总收入,不进行相应的个税纳税筹划,可能就会出现年终奖相同,缴纳的个税不同,甚至会出现应发年终奖增加,但实发年终奖反而减少的现象,这就不利于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所以,目前高校相关部门应考虑和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在现有税制下进行纳税筹划,尽量降低教师的个税,提高高校教师的实际收入。
  一、教师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目前,大部分高校教师的收入由工资、年终奖和课时费等组成,工资一般是按月发放,而且每月金额基本相同。课时费的发放有多种方式,比如平均按月发放、学期末一次性发放、年末和年终奖一起一次性发放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个人取得的一次性年终奖,按以下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先将个人取得的一次性年终奖,除以12,按得出的商数确定个税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年终奖的当月,个人当月薪酬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一次性年终奖减除“个人当月薪酬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一次性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且特别规定这种计税办法在一年内,对每一个人只允许用一次。
  (二)个人取得的一次性年终奖,应纳个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个人当月薪酬所得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的,应纳个税=当月取得的一次性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赵老师2010年一次性年终奖为18000元。当月工资为3000元,则18000÷12=15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是1775元(18000x10%-25)。
  2.如果个人当月薪酬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的,应纳税额=(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年终奖-当月薪酬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王老师2010年年终奖也为18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为1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0-(2000-1000)=17000元,17000÷12≈1417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是1675元(17000x10%-25)。
  二、典型案例分析
  假如某高校教师马老师按月平均发放工资3500元:全年课时费12000元,可以一次性发放、按月或者每学期期末发放;年终奖24000元,可以一次性发放、按月平均发放。不同发放方式的个税计算如下:
  (一)课时费按月平均发放,年终奖一次性发放
  课时费按月平均发放,加上工资每月共45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元,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250元(2500x15%-125)。
  年终奖24000元,则24000÷12=2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一次性年终奖应纳个税为2375元(24000x10%-25)。全年应纳个税为5375元(250x12+2375)。
  (二)课时费和年终奖按月平均发放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元(3500+12000÷12+24000÷12-2000),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元,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4500x15%-125=550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600元(550x12)。
  (三)课时费和年终奖同时一次性发放
  工资35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500元(3500-2000),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元,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25元(1500x10%-25)。
  课时费和年终奖共36000元,则36000÷12=3000元。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275元(36000x15%-125)。全年应纳个税为6775元(125x12+5275)。
  (四)课时费每学期末发放(假设平均发放,每次6000元),年终奖一次性发放
  如上所述,有10个月工资每月应纳个税为125元。另有两个月每月工资要加课时费共95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75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元,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1125元(7500x20%-375)。年终奖应纳个税是2375元(24000x10%-25)。全年应纳个税为5875元(125x10+1125x2+2375)。
  由此可见,第一种发放方式纳税最少,第三种发放方式纳税最多,个税的最大差距为1400元(6775-5375)。当然,这只是个例,每个高校教师薪资金额不同,具体适用的纳税方案也不相同。但是,我们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高校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在不用增加任何支出的前提条件下,使教师合理避税,切实提高收入。
  三、高校教师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根据年终奖因人而异来确定个人的计税办法,而不应该所有职工采用相同的计税办法
  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计算年终奖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式可以看出,虽然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除以12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全年一次性奖金其实只有1/12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12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从而破坏了原有税率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之间的逻辑关系,会导致税率临界点的税负发生变化,其数额就是下一级速算扣除数减去本级速算扣除数后的余额与11(月份数)的乘积,如24000元上的差额就是(125-25)×11=1100元。如上例中马老师年终奖为24000元,税后净收入是21625元(24000-2375)。如果多发1000元奖金,应纳税额为25000x15%-125=3625元,税后净收入额是21375元,实际收入反而减少了250元。由此可见,税率临界点附近,有可能会出现“年终奖增加、教师实际收入减少”的不合理现象。
  (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年终奖发放方式   年终奖可以一次性发放或者按月平均发放,国家税务总局[2005]9号文件计算年终奖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特别提示一年只能用一次,这其实是一种税收优惠。高校应该充分利用税率临界点,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年终奖发放方式。在注意降低税率的同时要尽可能避开纳税禁区,年终奖金额尽量选择纳税禁区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例如,赵老师每月工资高于2000元、一次性年终奖为25000元,就应该只发放24000元年终奖,剩余的1000元可以计入下月工资。另外,也可以把教师全年工资与年终奖进行综合筹划,使教师个税税负最小化。具体做法是:首先需要预测个人全年收入总额,然后确定年终奖金额,个人月工资为前两项差额除以12。经多次测算,以下数据为全年收入与年终奖的最优组合(部分数据,仅供参考):
  1.当年收入为低于36000元(含36000元)时,年终奖为0元:
  2.当年收入高于36001元而低于65500元(含65500元)时,年终奖为6000元;
  3.当年收入高于65501元而低于136000元(含136000元)时,年终奖为24000元:
  4.当年收入高于136001元而低于385000元(含385000元)时,年终奖为60000元。
  按照这些数据组合来发放年终奖和工资,会使高校教师的个税达到最低。
  (三)财务人员应加强税法知识的学习培训
  个税纳税筹划的风险很难控制,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税法改革变化速度较快,比如个税起征点从800元依次调到1600元、2000元,今年有望调高到3000元左右,9级超额累进税率有望减少到5级。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每个纳税个案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特别是单位员工较多时。财务人员要给每个职工进行个税的纳税筹划,工作量非常大。如果财务人员不能掌控这些风险,可能会给高校或者教师带来较大的经济或违法风险。所以财务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和人员(如人事部门、审计部门相关人员)应该加强税法知识的学习培训,时刻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并进一步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可以向税务部门咨询一些具体的纳税解释。将年终奖和课时费、工资等结合起来考虑,选择适合的发放方式。精于并勤于计算,灵活运用纳税政策。
  高校教师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应引起学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在利用税率临界点发放年终奖时,关键要在年初估算每位教师的全年预计总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当各月实际发生的工资奖金与发放办法不符时,事先要与教师协商好。各月按临界点采用预支工资的办法,结合一次性年终奖发放。以实现高校教师个人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最小化。以求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
  (责任编辑:吴之铭)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赵希海.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常用方法探讨[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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