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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是游离于法定金融体系以外的资金融通行为,生于民用于民,伴生经济社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不容忽视的规模作用。在2011年,因民间融资引发的种种话题依旧令人印象深刻,2012“两会”召开之际,促进民间融资“阳光化”的呼声愈发强烈。
民间融资亟待规范
在不久前,浙江省人大代表、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周德文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关于加快“民间投资”和“民间借贷”立法的建议》,并提交相关立法草案。
在周德文看来,中国社会有促进民间投资和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巨大需求与强烈呼声,《民间投资促进条例》和《民间借贷条例》立法后,将与《预算法》、国务院的“非公36条”和“民间投资36条”成为配套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促进民间投资,将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
周德文说,近期吴英案的结局为人们高度关注,可以说对浙江乃至整个中国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具有普遍影响的意义。身为浙江人,在他的经验里,民间借贷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并对我国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不可否认在借贷程序和监管上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要用阳光心态看待民间借贷,另一方面应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使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对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应作出清晰的法律鉴别,让民间借贷为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2011年,我国多地的民间融资和民间借贷异常活跃,高利回报注定游戏中途夭折,资金链断裂给众多参与者带来损失。这一波民间借贷的高利游戏其实跟银行资金紧张和金融体制有着密切联系,亟需尽快规范民间融资和去除非法集资的制度根源。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浙江省副主委车晓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时表示,不规范的民间融资存在五大隐患:一是利率不合理,加重了债务人(含企业)的负担;二是容易导致债务纠纷,影响到社会稳定;三是引发资金不确定性流动,如地下金融,资金游离于银行外流转等,干扰正常金融秩序;四是冲击宏观的货币政策,如炒房团、炒煤团、炒矿团、炒农产品,扰乱市场甚至影响宏观经济调控;五是诱发灰色交易,容易引发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非法经营、套取银行信用高息转贷、非法洗钱、权力寻租、腐败等违法活动,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将民资引向实体经济
一直游走于灰色地带的民间融资处在了风口浪尖上。“高利贷”、“跑路”、“崩盘”等字眼令其负面形象急剧放大。
在江浙地区,潜藏于民间的资金数额达数千亿甚至万亿元之巨。如此大规模的民间融资市场生存于地下,无法得到合理引导,势必会形成鱼目混珠的局面。一方面,既有大量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在一定程度上纾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也有不少资金进入投机渠道甚至非法渠道,埋下巨大的金融风险与道德风险隐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浙江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国内首个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逐步构筑出一个使之从地下走上地面的阳光化体系。
让民间融资阳光化,关键就在于为民资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事实上,民资并不排斥实体经济。
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调查显示,2003年温州民间借贷资金高达90%的比例流入了生产经营、小生意和养殖业等实业领域,仅10%进入建房购房等其他途径。此后几年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及矿产等资源价格急剧上涨,才逐步偏离实业,大量的资金涌入房地产、矿业等投机领域赚“快钱”。
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资金规模约1100亿元,其中投向生产经营占比骤降至35%,用于房地产投资的占20%,而流入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多达45%,“以钱炒钱”成为当地民间融资的重要流向。
浙江省金融办负责人表示,吸引民资复归实业,关键是让他们看到投资的前景。《意见》为民资所辟设的上述阳光化投资领域,都蕴含着大量的投资商机,回報不菲。以“十二五”海洋经济重大建设项目规划为例,浙江省统筹安排相关重点建设项目近500个,总投资约1.2万亿元,“十二五”期间将投资8000多亿元。像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也都是浙江“十二五”时期发展的重点领域。
从 “地下”到“地上”
民间“地下融资”如何转化为阳光下的规范投资?《浙江日报》文章认为,方兴未艾的PE(私募股权投资)无疑是民资阳光化的合适路径之一。
浙江省金融研究院常务副理事长、省上市公司协会会长陈国平说,对浙江民资需要有一种金融工具去引导、集合,PE一头联结着社会资金,一头联结着产业项目,恰好具有这样的“桥梁”功能。
据浙江省工商部门统计,目前全省以创投、风投为名注册的企业约200家,注册资本超过100亿元;以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为名注册的超过1000家,加上参与股权投资的各类企业,浙江PE可谓蔚为壮观,其资金绝大部分来自于民营企业。
浙商创投董事长陈越孟对此深有感触,浙商创投自成立以来,几乎每次设立基金都是提前结束募资,民资对股权投资的热衷由此可见一斑。
除类似的地方性举措外,车晓端建议,司法、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应联合出台引导性文件,对民间融资作规范性约束。
建议约束内容包括:提倡借贷双方签订规范性的借款合同;银行从业人员不得充当借贷间的掮客,规定回避原则,否则负参与债务的共同还款责任;对不遵守规则的借贷双方及中介机构作出相关处罚等。
同时,应完善征信报告内容,大额民间融资情况须在个人与企业的征信报告中记录,并对违约与纠纷的不良情况予以记录。金融机构、统计局、银监会、央行等部门充分地利用好民间融资备案信息,及时进行动态分析,监测社会资金运行中的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与风险隐患。
全国人大代表赵林表示,民间借贷和民间融资自古有之,合理的民间融资可以增强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发展。民间资金的体量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大,引导好了会极大地促进经济发展,如果没有合适的出口,也会带来比较大的隐患,建议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
(本刊综合)
民间融资亟待规范
在不久前,浙江省人大代表、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周德文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关于加快“民间投资”和“民间借贷”立法的建议》,并提交相关立法草案。
在周德文看来,中国社会有促进民间投资和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巨大需求与强烈呼声,《民间投资促进条例》和《民间借贷条例》立法后,将与《预算法》、国务院的“非公36条”和“民间投资36条”成为配套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促进民间投资,将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
周德文说,近期吴英案的结局为人们高度关注,可以说对浙江乃至整个中国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具有普遍影响的意义。身为浙江人,在他的经验里,民间借贷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并对我国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不可否认在借贷程序和监管上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要用阳光心态看待民间借贷,另一方面应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使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对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应作出清晰的法律鉴别,让民间借贷为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2011年,我国多地的民间融资和民间借贷异常活跃,高利回报注定游戏中途夭折,资金链断裂给众多参与者带来损失。这一波民间借贷的高利游戏其实跟银行资金紧张和金融体制有着密切联系,亟需尽快规范民间融资和去除非法集资的制度根源。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浙江省副主委车晓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时表示,不规范的民间融资存在五大隐患:一是利率不合理,加重了债务人(含企业)的负担;二是容易导致债务纠纷,影响到社会稳定;三是引发资金不确定性流动,如地下金融,资金游离于银行外流转等,干扰正常金融秩序;四是冲击宏观的货币政策,如炒房团、炒煤团、炒矿团、炒农产品,扰乱市场甚至影响宏观经济调控;五是诱发灰色交易,容易引发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非法经营、套取银行信用高息转贷、非法洗钱、权力寻租、腐败等违法活动,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将民资引向实体经济
一直游走于灰色地带的民间融资处在了风口浪尖上。“高利贷”、“跑路”、“崩盘”等字眼令其负面形象急剧放大。
在江浙地区,潜藏于民间的资金数额达数千亿甚至万亿元之巨。如此大规模的民间融资市场生存于地下,无法得到合理引导,势必会形成鱼目混珠的局面。一方面,既有大量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在一定程度上纾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也有不少资金进入投机渠道甚至非法渠道,埋下巨大的金融风险与道德风险隐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浙江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国内首个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逐步构筑出一个使之从地下走上地面的阳光化体系。
让民间融资阳光化,关键就在于为民资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事实上,民资并不排斥实体经济。
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调查显示,2003年温州民间借贷资金高达90%的比例流入了生产经营、小生意和养殖业等实业领域,仅10%进入建房购房等其他途径。此后几年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及矿产等资源价格急剧上涨,才逐步偏离实业,大量的资金涌入房地产、矿业等投机领域赚“快钱”。
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资金规模约1100亿元,其中投向生产经营占比骤降至35%,用于房地产投资的占20%,而流入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多达45%,“以钱炒钱”成为当地民间融资的重要流向。
浙江省金融办负责人表示,吸引民资复归实业,关键是让他们看到投资的前景。《意见》为民资所辟设的上述阳光化投资领域,都蕴含着大量的投资商机,回報不菲。以“十二五”海洋经济重大建设项目规划为例,浙江省统筹安排相关重点建设项目近500个,总投资约1.2万亿元,“十二五”期间将投资8000多亿元。像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也都是浙江“十二五”时期发展的重点领域。
从 “地下”到“地上”
民间“地下融资”如何转化为阳光下的规范投资?《浙江日报》文章认为,方兴未艾的PE(私募股权投资)无疑是民资阳光化的合适路径之一。
浙江省金融研究院常务副理事长、省上市公司协会会长陈国平说,对浙江民资需要有一种金融工具去引导、集合,PE一头联结着社会资金,一头联结着产业项目,恰好具有这样的“桥梁”功能。
据浙江省工商部门统计,目前全省以创投、风投为名注册的企业约200家,注册资本超过100亿元;以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为名注册的超过1000家,加上参与股权投资的各类企业,浙江PE可谓蔚为壮观,其资金绝大部分来自于民营企业。
浙商创投董事长陈越孟对此深有感触,浙商创投自成立以来,几乎每次设立基金都是提前结束募资,民资对股权投资的热衷由此可见一斑。
除类似的地方性举措外,车晓端建议,司法、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应联合出台引导性文件,对民间融资作规范性约束。
建议约束内容包括:提倡借贷双方签订规范性的借款合同;银行从业人员不得充当借贷间的掮客,规定回避原则,否则负参与债务的共同还款责任;对不遵守规则的借贷双方及中介机构作出相关处罚等。
同时,应完善征信报告内容,大额民间融资情况须在个人与企业的征信报告中记录,并对违约与纠纷的不良情况予以记录。金融机构、统计局、银监会、央行等部门充分地利用好民间融资备案信息,及时进行动态分析,监测社会资金运行中的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与风险隐患。
全国人大代表赵林表示,民间借贷和民间融资自古有之,合理的民间融资可以增强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发展。民间资金的体量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大,引导好了会极大地促进经济发展,如果没有合适的出口,也会带来比较大的隐患,建议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
(本刊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