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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的基础上,进而从法的解释论出发,界定了金融交易争议之适用范围,分析了金融消费者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产生的相关问题。指出,金融消费是否属于"为生活需要而消费"易生争执;保护主体仅及于自然人不及于非专业投资机构之一般法人,恐生保护不足之弊;金融商品本质上属于无实体之权利,可能造成法规适用之扞格;欠缺完整的争讼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