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男性性权利的保护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njiul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男性性权利的问题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比较新的问题,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很多的新的犯罪形态,其中男性性权利被侵犯就是其中之一,而我国对男性的性权利保护却几乎处于真空状态,这是一个应该引起国家重视的领域。
  【关键词】男性性权利;强奸罪;猥亵;权利
  从古至今,谈到性权利的保护,大多都是想到女性的性权利,而很少有人会想到男性的性权利也需要保护。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和我们国家的文化和历史是有直接的关系的,因为在我们国家的历史中,女性在很长的时期是作为男人的附属品而存在的,他们没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三从四德的思想就像一把枷锁一样,禁锢着他们的身体,也禁锢着他们的精神,整整几千年。正是由于这种传统文化的传承,使中国女性一直都处于很弱势的地位,偶尔有那么几个刚烈的女子出现的时候,在历史的长河中也犹如流星划过夜空一样,转瞬即逝。
  这种文化的影响,也直接表现在国家对待某些事情的立法态度上。就如本文所要谈的男性性权利的保护问题。
  性权利作为公民人身权利其中的一种,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男女,都有性权利。但在我国,两性性权利的法律保护却存在较大的差异。女性的性权利得到了可谓尽善尽美的关注和保护,但反观男性,刑法对男性的性权利的保护是不全面的,甚至出现了法律的真空,从而导致男性性权利无法得到刑法的有效保护。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社会,不仅女性的性权利会受到侵犯,男性的性权利同样会受到侵犯。比如当一个女上司利用职权逼迫男下属和她发生性关系的时候,一个女教师强迫男学生与其发生关系的时候,又比如一个男同性恋在违背另一个正常男性的意志的时候强行和其发生性关系,在北京就出现过这种情况,一个42岁的男保安,深夜将宿舍里一名18岁的男同事“强奸”,最终被北京市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这种事情全国很多,那么当这些情况发生的时候,我们的男性同胞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刑法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可谓比较完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强制侮辱猥亵妇女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将罪论处,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自此,我们至少可以看出两个问题:第一,就是我国刑法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比较完善;第二,就是可以看得出我国对强奸罪的定义中其对象只能是女性,意思就是说当男性遭到相类似的侵犯的时候是不构成本罪的。那反观我国刑法中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规定,归纳起来只有一条,就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有关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规定,这里的儿童它是不区分性别的,就是说只要在14岁以下,不管男童还是女童,当被强制猥亵的时候,都以此罪论处。这是刑法中唯一一条关于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的规定。当一个男性年龄为14岁以上受到这种侵犯甚至被强奸的时候,你可谓告状无门,最多只能是以对方的行为使你的身体收到了伤害,你以故意伤害罪让对方受到惩罚,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中至少是要轻伤以上才能构成,假如对方侵犯了你,但是却又没有对你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时候,就意味着你白白的被侵害了。
  这种情形对我们男性来说其实是非常不公平的。事实上,男性遭到性侵犯与女性遭到性侵犯没有多大差别,都是对受害人人格的极大侮辱,不仅是对身体的一种伤害,同时也是对精神的极大伤害,刑法应当给予同等保护,不必再继续区分性别。从现实来看,男女的不同性取向日益公开化,人们获得性满足的方式也日益多样化,继续将性侵男性和同性性侵犯排除在犯罪之外已缺乏合理性,已经形成了刑法保护上的极大不公平。
  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上讲,女性性权利要得到法律保护,男性性权利也理应得到法律保护。以往法律主要保护女性的性权利,那是因为基于女性的生理特征,被侵犯的可能性更大,发生的也更多,男性性权利被侵犯的概率小,相對于女性被侵来说,男性被侵也发生的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男性的性权利就不需要保护,更何况,随着时代的发展,侵犯男性性权利事例越来越多,这种保护就更具有现实的意义,法律理应跟随现实的发展而与时俱进。
  所以总的来说,我国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很薄弱,这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对于这一点,其他国家比我们国家就做的要好。德国1975年刑法典的强奸罪还是指“强迫妇女”,但其1998年新版刑法典就改为“强迫他人”了,就是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也列入了强奸罪的范畴。法国也于1994年修改刑法典,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他人”。意大利也是将强奸罪中的受害者规定为他人,而不再突出性别的差异。美国,日本,加拿大也都有对男性被性侵的规定。基于此,我对我国的刑法修改提出两条建议:一,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改为强制猥亵他人罪;二,将强奸罪的对象范围扩大为包括男性在内。这不仅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更是保护人权的需要!
其他文献
主要阐述电话号码模糊匹配算法,此算法的查找时间不依赖于原始号码长度,而是依赖于需要匹配的号码的长度。
摘要:随着新课程教学理念的提出,在小学英语教学中不断尝试着新的教学方法,以便更好地迎合新课程教学理念。问题教学法在小学英语教学中的应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取得较好的教育教学效果。但是在看到问题教学法优势的同时也要能够看到存在的问题。本文先阐述了小学英语教学中问题教学法存在问题,接着提出了小学英语教学中问题教学法的运用策略,以便提升其教学效率。  关键词:小学英语;问题教学法  问题
由于时代境遇和问题关注的共通性,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对于当代中国现代性建构具有重要的思想启示。法兰克福学派的新型人学立场,有助于我们确立现代性建构的合理价值;
本项目总体目标任务为:以鄂拉山口成矿区为研究对象,围绕加速实现鄂拉山口现有多金属矿床规模再扩大和外围及深部找矿突破的总体目标,重点开展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构造格架与成矿
爱德嘉.爱伦.坡出众的文才和世人的鄙夷造成了他近似病态的心理,使得他的诗诡异冷艳。坡的诗中大量描写坟墓、鬼神和死亡,基调忧郁、凄美和感伤,令人刻骨铭心,呈现一种荒诞的
摘 要 2013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精神卫生法》规定了精神病人的送院治疗程序,其中关于“非自愿性强制入院治疗的精神病人”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中强制医疗程序有几许冲突,为了更好的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为法律冲突而出现的适用混乱,本文提供些许建议意图做好两法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关键词 刑事强制医疗 非自愿入院治疗 刑事诉讼法  作者简介:连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1级刑事诉讼法学硕士
摘 要 因信用卡本身之特性,导致了在学术层面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与其他罪认定问题上存在许多争议,本文从2009年最高检与最高法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发,尝试对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信用卡诈骗与其他罪名之间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区别定性问题作出一些讨论。  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 法律适用 冒用信用卡  作者简介:连文嵩,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
期刊
作者简介:鞠美华(1989—),女,山东文登人,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读研究生。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摘要】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能够引导我们正确认识人的本质,理解人性,从而找到解决当前社会中出现的一些矛盾的方法,帮助我们建立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通过对马克思主义人学的基本理论、与环境法学的学科交叉,进一步论证马克思主义人学的环境法学意义,促进环
利用C#实现对Pro/E系统往复压缩机参数化标准模型库的二次开发,通过对往复压缩机的设计发展,建立适应本国企业设计规范的高效率和个性化的标准模型库,用C#设计软件进行模型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