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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30年植物专利法制定之前,有两大原因阻碍植物品种成为可专利的客体,即"自然产品规则"的限制与植物发明通常难以符合专利法"书面描述"的充分披露要求。美国1930年植物专利法之所以能成为美国首部、世界上第一部专门保护有生命体发明的知识产权法律,国会以及法院的法律解释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一做法值得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活动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