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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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农村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文化为基础,以深度挖掘农村基本特色为内容,以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为目标,依照法律制度解决农民的实际问题的一种状态。法制建设不仅对于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各项工作,更有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关键词:依法治国;农村;法制建设
  一、农村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以来都很受关注。这些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但是农村的发展与城市的高速发展相比,还是略显缓慢。特别是农村的法制建设方面,远远落后于城市。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体制的推进,国家关于农村法制建设的法律不断健全。2011年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截止到2014年8月,我国制定农业法律25部,其中经济法和行政法类占80%以上,涉农行政法规76部,各地还制定了1300多部农业地方性法规,此外,还有73部法律的部分条款对“三农问题”做出了规定。另外我国农村的基层干部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观念逐步形成,以及广大农民的法律知识相比以前有所增长,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但是,农村地区依然普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这与现阶段推行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对比看来,还是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加强人口占多数的农村的法制建设,促进农村法制化进程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环节和必由之路。
  二、现阶段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1.涉农立法不完善,完全滞后于经济发展
  关于农村的法制建设,我们可以追溯到新中国的成立初期。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业立法工作越来越受到党中央的重视,开始制定了一些促进和保障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这些都为农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目前我国农村法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基础领域的立法不完善,农业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居多,而其他有关农业方面的法律缺失严重。另外,还有一些重要领域的法律至今尚未制定出来,比如粮食法、农业投入法、农村金融法、农业保险法等;第二,一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现行农村的一些农业法律原则性和倡导性的规定多,具体的法律规则较少,可操作性不强。
  2.行政执法机构不完善,忽略农民利益
  在农业法治建设实践中,长期以来,对执法不够重视,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不够规范。执法部门多为事业单位,法律地位大多不明确。执法者地位低,权威性不够。在城市,出现了什么法律问题,我们首先想到找律师解决。在城市已经形成了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体系。而在广大农村地区,法律服务业主要是靠基层法律服务者工作者支撑。其中可能包括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也有广大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我国的司法行政人员在数量上都是很有限的,更不用说素质的高低了。另外,执法机构大多忽略农民的根本权益,并想尽办法尽可能地扩张自己的权力,这些都直接导致执法结果的不尽如人意。
  3.司法环境欠佳,农民权利缺乏有效保护
  我国农村的司法不独立,它依附于行政权的存在而存在。现存的农村的司法机构主要有司法所、派出所等,他们的工作人员在办公过程中,大多听从于政府的安排。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特别是来自于行政机关的侵犯的时候,根本就没办法得到司法保护。另外,在今天的农村,农民的主体意识不强,他们依附于政府政策的完善来发展农村经济,而未想过当政府的行政权力侵犯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时,他们该如何应对。通常农民不愿选择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一方面他们提出行政诉讼就意味着要承担高额的诉讼费用。如果胜诉了的话,司法审判的结果得到了实行那还好。要是不能有效执行,不仅赔了人力、财力,更是对农民在以后的执法守法的热情与信心方面以重重的一击,不利于农村法制建设的推进。
  4.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学法用法热情不高
  农民法律意识的高低,首先可能是受到农民自身的法律知识水平的影响。法律知识水平普及程度较高的地区,自然法律意识较强。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了法律在农村的施行。虽然我国的普法工作开展了很多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问题也依然存在。普法工作不仅仅是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还受到很多传统因素和现代因素的影响。农民的权利义务观大多是在法律知识的基础上的形成的。农民对权利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着农民法律意识的高低。因此,加强农民的权利意识,对于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改善农村法制建设的路径
  1.完善立法机制,加强立法工作
  长期以来,国家立法机构对我国立法工作非常重视,并做出了大量的努力,终于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出台各种政策,来支持和鼓励农村法制建设的发展,以此来推动农村的整体改革。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对于依法建村提出了新要求,认为法是用来规范和稳定农村秩序的,只有依靠法律,才能保障农村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要立足于农村当地的实际,根据农民的需求,加快涉及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利益的法律的制定,稳步推进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征地和被征地、医疗、养老保险和社保等多方面的立法工作,确保农民把更多精力放在农业发展上,为农村的法制建设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
  2.合理设置执法机构,明确执法职能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的执法机构有很多,其中包括农业执法机构、水利行政执法机构等众多部门,他们大多权责不一、执法权重叠现象随处可见。国家在设立这些机构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到农村的实际,导致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办法独立的行使行政执法权。因此,国家应该合理地设置农村的行政执法机构,可以跨多个部门成立一个由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在内的综合性的行政执法机构,这样可以很大程度的避免权力的交叉行使,确保行政权力合法又合理。另外规范好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农村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利于推动农村法制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3.改善农村司法环境,保护农民权利
  司法的权威性直接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我国农村的司法制度还不完善,需要我们大力加强农村法制体系建设,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保障。要注意充分发挥司法所和人民法院职能,维护农民利益。更要完善自己的解决纠纷机制,做好司法问题的防范工作,为农村的法制建设提供保障。为了更好的给农民排忧解难,人民法院可以改变审理模式,采用更加简单易懂的审理模式,送法到家家户户、田间地头,使农民知法、守法,这样更有利于解决农民日益增多的各种纠纷,有利于依法治村的实现。
  4.扩大农村法制教育范围,提高农民法律素质
  “六五”普法的重点放在了农村,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具体分析农民的经济民事纠纷、土地征用等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农民树立法制观念,使农民能真正成为法律的受益者。特别注重提高农民的民主权利意识,确立农民在法制建设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农民民主参与,努力激发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中国的积极性。另外注意创新农村普法形式,多渠道多途徑解决“普法难”问题。加快创新普法形式。例如通过电视剧、电影的方式普法,不仅情景交融,还有趣味性,让农民更容易接受。将现实的案例通过艺术的形式表现出来,更有吸引力,更能引人入胜,更有直观性,不会显得很枯燥。
  参考文献:
  [1]赵霞.农村法制建设的问题与对策[J],《农家顾问》,2014年第10期(下)
  [2]杨泽娟.新农村建设中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的博弈[J].求实,2008年12月,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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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李秀忠.关于当前农村法制建设的思考[N].山东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总第1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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