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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桂政办发[2017]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操作指引(修订)》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3月29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产业类子基金操作指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34号)同时废止。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