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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地税地[2007]30号为做好我市车船税的征收工作,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津政令第1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征收车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