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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属于完证事实。但实践中,属于当事人在另案中承认了某个事实,在本案中又否认这一事实的,文章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当综合审查本案证据,根据本案证据情况认定相关事实,而不能忽视本案证据,直接引用另案中当事人自认从而认定相关事实。这既符合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自认的规定,也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