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指导制度看中国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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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陆续出台,制度化建设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法治中国的美好愿景不仅引发了国内学者的持续讨论,还吸引了太平洋对岸一些美国学者的目光。就连一向对美国本土之外的法律问题关注甚少的《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也在最新一期杂志上刊登了题为《中国普通法?指导性案例与司法改革》(Chinese Common Law? Guiding Cases and Judicial Reform)的文章,介绍中国近年来最重要的司法创新之一——案例指导制度。
  中国有着独特的法律传统,其中案例法至多占据比较次要的地位,事实上中华法系一直以缜密编排的成文法影响整个东亚地区。新中国成立以后,宪法制度也清晰区分了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之间不同的职能。这样看来,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不能逾越自己权限来涉足立法事项。尽管早在20世纪8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陆续发布“典型案例”,但作用仅限于帮助法官判案,这些案例本身既不是法律渊源,也不得在判决书中进行援引。然而,学术界对这样泾渭分明的职能的理解一直争议不断,最早也是在80年代,就有学者提议引入普通法系的判例制度,将案例视为有约束力的法律渊源。
  这样的声音在21世纪似乎有了回应。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要将构建案例指导体系作为一项明确的政策目标。但因其所主张的专业性与中国司法传统中的人民性有所抵牾,故而在随后的实践中低调转入地区试点工作。多年试点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对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条件、编选程序、指导价值和参照适用等作了原则规定,真正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指导性案例制度。该规定与2015年印发的《实施细则》一起搭建了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框架。随着这项制度的不断完善,每年推出的指导性案例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涉及的诉讼类别也更加多元化,因此被很多海内外学者视为最为重要的司法创新之一。然而,案例指导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在司法体制内的影响力也相当有限。这部分是因为对司法机构职能的理解限制了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指导性案例尚不具备独立法律渊源的地位,只限于在裁判理由中起必要的“参考”作用。文章认为,这样的政治定位并不清晰,甚至很难将其与典型案例、司法解释的功能区别开来,因此目前而言很难评估其制度影响力。
  然而文章也提醒到,如果深入到中国的政治体制中进行分析,就能看到案例指导制度不可能在中国建立起一套英美式的普通法系统。事实上,无论是中国的法律传统还是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都不允许普通法系统的存在,相较于普通法系,案例指导制度或许更接近于民法法系的相关制度。和后者类似,指导性案例没有独立法律渊源的地位,援引案例的法官们也不像英美国家的同僚那般,有着“向前看”的法律思维,同时,相关案例的收集发布也是在国家层面完成,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更深层次理由也与普通法系截然不同。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的独特性在于追求全国范围内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任何一位中国法官的判决都不可能自动转化为指导性案例,因此与普通法的先例制度仅存在非常有限的可比性。如果不了解这一点,比较研究就会进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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