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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立法上对抵押权登记采取折中主义,而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担保制度的发展趋势,要求抵押登记具有完全的公信力.抵押权登记的公信力源于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两者内涵一致.抵押权登记公信力的价值功能表现在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是与抵押财产有利益关系的抵押权人以外的人,且仅指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