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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功能正普遍受到强调。在综合借鉴境外实践基础上,我国采取了"严格的保荐人牵头责任"模式,然而在审查范围、尽职标准、责任划分上问题不少。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性目前尚未得到足够重视。在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上市公司之间,宜坚持连带责任原则,但应明确前者的免责事由;在各中介机构之间,独立判断基础上的分工合作及区分责任或是更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