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金政办发[201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掌握各类污染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3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