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家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国税发[2006]187号)明确从2007年起,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交纳由“预征制”转为“清算制”。为贯彻“新国十条”,“国税函[2010]220号”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若干计税问题。国发清算制文件严格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清算项目收入审核、扣除项目审核、以及对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规定的确认等计税问题。熟练掌握各种审核方法是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必要条件,对提高清算工作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