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竞争法的消费者保护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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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竞争法在现行的经济法中占有核心地位,更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而且基于竞争法的消费者保护既可以通过竞争机制的维护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直接对消费者进行具体保护。但我国的竞争法尚不完善,致使侵犯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事件时有发生。对此,本文就基于竞争法的消费者保护进行了重点探究。
  【关键词】竞争法;消费者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弱者,只有给予特别的保护方能维护其合法的切身利益,进而推动经济市场健康发展。可是就当下而言,消费者保护现状实在是令人堪忧,除了专门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竞争法虽然历来宣称保护消费者,也将其列入了立法目的和具体条文,但其不足之处和实施不利难以真正彰显保护消费者的效用,故下面就其进行详细分析。
  一、基于竞争法的消费者保护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需求随之增长,为进一步保护交易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发展,消费者保护工作备受关注,立法也日趋完善。但实践证明,我国消费者保护现状并不乐观,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维权难、赔偿难等问题也尚未得到根治,而这与竞争法缺陷和不足有很大关系。
  目前,我国已就将消费者保护列为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中达成了一致认同与肯定,但最新出台的草案并未凸显这一中心,加之《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款具有封闭性缺陷,可见竞争法立法目的的不足限制了消费者保护的真正落实;反垄断法的不系统、不完整可以说是竞争法的最大不足,这无疑弱化了竞争法的权威性,消费者保护工作自然受阻;因竞争法在具体实践中缺乏权威而独立的执法机构,既影响了竞争政策的落实,也难以彰显消费者保护的竞争之本;此外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目的与保护形式中缺乏协调性,也不利于落实消费者保护。
  二、基于竞争法的消费者保护探究
  由上可知,竞争法的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保护工作的进度和实效,因此在竞争法视角下,我们应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立足于消费者保护去完善法律体系,唯有如此,才利于形成公平、自由、开放的竞争机制和市场,进而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下面就其主要措施加以探究:
  (一)正确审视消费者保护以革新观念
  基于竞争法的消费者保护之所以实施有难度,效果不显著,根本上与实际认知不当有关,这就要求相关政府审视全局,明确消费者保护的关键所在。说到底自由竞争才是保护消费者的根本,而不是行政管理,毕竟市场是保护消费者保护的最大力量,所以政府应转变观念,适当放松政府管制,适度引入自由竞争,以此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且公平自由的经济市场[1]。同时还应摆正消费者在经济市场中的位置,即其理应是维护竞争秩序的社会监督力量,而不仅仅是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因此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引导消费者逐步弱化过分依赖政府的心态,以发挥其应有效用,具体可以提升消费者合法组织的社会地位,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救济体制,赋予消费者必要的权利,拓展消费者监督渠道、方式等。
  (二)切实将消费者保护列入立法目的
  虽然竞争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中出现了消费者保护,但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一般条款,因此建议政府对其加以完善,将消费者保护明确的纳入其中,如瑞士便就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影响供需方和竞争者之间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进而被视为设计最完善、最先进的一般条款[2]。我国则可以在总则中作如下定义,不正当竞争是指在经济交易中,经营主体背离诚实守信而可能损害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以此为消费者保护提供重要保障;而针对《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则应明白,保护竞争即保护消费者,但仍然建议在当下的立法目的中凸显消费者保护这一中心,这不仅符合国际竞争法消费者保护的发展趋势,更与其他法律契合,利于消费者保护的实现。
  (三)着力构建完善的竞争法体系条文
  一方面应致力于《反垄断法》的完善,如考虑到垄断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责任形式差别明显,故应进行分别立法,对其行为性质、特征加以明确而合理的区分,以此加强防范和严厉打击;同时为确保该法顺利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可成立统一、权威而又相对独立的执法机构,如设立公平竞争局或委员会,使其隶属于国务院,配以直属地方的竞争执法机构,结合适当的强制权、调查权、准司法权、处罚权等,以此有效实施竞争法,有力打击地方保护主义,进而提高工作绩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另一方面应针对消费者保护为竞争法中心这一现实,就相应的救济制度、法律责任等加以完善,因为无救济便无真正权利可言,故政府应直接赋予消费者或其合法组织一定的起诉权,或增加特定的请求权,以此使其积极、敢于与违法竞争行为作斗争,进而维护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最后应努力协调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在关系,毕竟前者属于深层次保护,强调的竞争机制和市场秩序,而后者则为具体保护,着眼的是保护措施,虽然两者的立法目的、保护形式不尽相同,但根本出发点均是保护消费者,故政府应将其视为一个有机整体,对其立法目的、具体制度、法律责任、执法机构等加以相应的完善和协调,以此形成一股合力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而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三、结语
  总之,现行的竞争法无论是立法还是落实均未将消费者保护视为工作中心,如此一来,只靠专门法律显然难以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政府提高认识,明确消费者保护在竞争法中的中心地位,并以此展开立法的完善、协调和落实,进而改善消费者保护现状,促进经济市场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孙颖.论竞争法对消费者的保护[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07).
  [2]徐博嘉.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刍议[J].天津市工会管理学报,2012(23).
  [3]卜晓明.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D].河南大学,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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