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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型受贿罪的成立,“97刑法”规定要求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而在刑法理论上对这一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存在着不同的主张。本文在对这种种主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无论采用哪一种主张,都会造成宽纵罪犯的后果,使其逃避受贿罪的刑事制裁,应从现行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