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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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土地和房屋是公民的重大财产权益,对土地征收中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处理不好,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本文在详细分析了我国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的各种问题后,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活动中的诸如公共利益的标准、拆迁的程序、补偿的范围和标准、纠纷发生后的救济途径进行了分析,并相应提出了自己的具体建议,对完善我国目前尚属法律空白的房屋拆迁的法律体系,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的房屋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集体土地 房屋拆迁 法律制度
  
   一、概述
   土地作为生存之本,财富之源,历来是各国立法的重点和财产制度的核心。而土地又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源。目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为得到了有效规范,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活动没有规定,大量的拆迁行为发生在集体土地上,随着城市化的扩大,以后的拆迁行为更是会发生在集体土地上。从多年来发生暴力拆迁、非法拆迁在全国影响较大的事件中,城市中心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纠纷居多。
   二、我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现状
   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然而,实践中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适用的主要是各级地方人大、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部门的文件。
   2、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抽象、弹性极大的概念,是一个国家在特定时间、特定条件下和特定问题上的重大或根本利益所在,其实质是一种对整个法律秩序起调控作用的手段。这句话深刻地阐述了公共利益的抽象性,也体现了学者们对界定公共利益的困难。
   3、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程序不公开。集体财产与其成员是可以分离的,尤其是任何成员都无权请求分割集体财产。因此,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权其实由村委会或少部分基层村干部掌管,真正的集体组织成员享受不到所有权主体的权力。
  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过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房屋作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就被各省、自治区、自治区完全控制了,第二个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图省事,干脆直接再将补偿标准的制定权再次下放,一级推一级,最后受损害的还是农民的利益。
  5、法律的救济途径不足。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各方不能对征地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征收部门裁定,而且该裁定为终局裁定。这种制度安排,给征收方以过大的权力,而被征收方连起码的救济权都没有。双方的攻防武器严重失衡,极易造成对被征收人利益的损害。
  三、完善我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建议
  1、明确集体土地产权的个体化。笔者建议应将集体组织成员的所有权地位在《土地管理法》中确立,这种所有权既是对自己房屋的所有权,也是对整个集体组织的土地的所有权。具体说来就是赋予集体组织成员以投票权,类似于股东大会。这个大多数闭着认为应该是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而不能是过半数的相对多数,以期真正体现民意。
  2、制定统一的房屋拆迁法律。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实质上是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对私人财产的所有权进行限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应该制定法律,这里的法律仅指狭义的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因此制定一部全新的囊括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统一《房屋拆迁法》极为必要。在这部统一的《房屋拆迁法》中,应该大体包括拆迁主体、拆迁的目的、拆迁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以及出现纠纷后的救济途径等,至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和国有土地上的拆迁的区别的处理,笔者认为可以设置分则,将二者不同的地方采取不同的策略分别处理。
   3、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前提和目的,可以说,物权法中的公益征收补偿制度是个人权利制衡公共权力的最后堡垒。界定公共利益,我们要坚持参与原则、比例原则、公共使用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结合目前的情形,笔者认为公共利益应该包含这么几种类型: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各级政府机关办公需要,科教文卫事业需要,公共卫生、公共交通以及慈善事业的需要,能源安全的需要等,以及其他符合公共利益受益对象不特定性标准的各种社会行为。这里可能有人说设置一个兜底条款以备不时之需,笔者认为不可,因为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一个抽象性极强的概念,如果再加一个“其他情形”,肯定会造成适用的混乱,对实践中出现的没有争议的新情况完全可以通过修改来补全。
  4、完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程序。尊重程序正义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确立前公告前的沟通程序,拆迁安置方案由被拆迁人、专家、政府共同制定,拆迁前的个案协商调解制度,明确强制拆迁的前提程序:现行足额补偿、证据保全、司法拆迁,增强多元化社会监督:网络、电视。
  5、确立足额补偿的原则。政府之所以乐此不疲的征收集体土地搞房屋拆迁,其根本原因在于补偿标准太低。我们首先要确立足额补偿的原则,再者我们应该确立先行给付补偿的原则,在村民未拆迁之前先行补偿,使他们没有后顾之忧。
   6、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引入司法救济。司法是保障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笔者建议修改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司法解释,直接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纠纷由人民法院受理,成员之间的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的纠纷直接将集体经济组织视为行政组织授权的部门一体适用行政诉讼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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