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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而在行政诉讼中承担败诉责任的为行政机关。事实上,绝大多数违法行政与不当行政最终可归结为个人错误。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行为上的同一性与责任承担上的分离性存在着矛盾。本文试图通过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案件材料移送制度和司法建议制度,保障行政诉讼与行政机关内部追责程序上的衔接,实现违法行政与不当行政"名义责任主体"向"实际责任主体"的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