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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山林、田主权属纠纷的处理,许多是以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管业证为依据进行裁判的,只要哪一方有土地证,土地、山林就判给哪一方。笔者认为,现在仍以上改时的权属证书作为确权依据是不妥的。一、以土地证作为确权依据于法无据。我国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人民政府将封建地主、恶霸等少数人所占有的绝大部分土地、山林分给广大的贫苦农民,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生产资料分配不公的尖锐阶级矛盾。这在当时对于稳定民心,发展生产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大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