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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规定,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具有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二是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涉及追溯调整,其处理相对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