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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是营利性社团法人,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随着国内外环保浪潮的兴起,绿色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公司不能片面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放任公司破坏生态环境,对于其对环境的破坏性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太湖蓝藻事件等发展中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出发,分析公司承担绿色社会责任对社会以及其自身的必要性,从而提出一些公司绿色社会责任的实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