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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变化,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处于危机状态:责任保险等社会化因素被引入侵权责任内部,而社会保障的发展从外部缩小了侵权责任的范围,使侵权责任面临着适应与调整的极限。侵权法呈现出相辅相成的发展趋势:一是侵权法的扩张,二是某些事故脱离侵权法的调整独立发展,造成侵权法在某些方面的退缩。只有将侵权责任置于由侵权行为法、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所共同组成的综合性事故救济与预防体系中,才能对其地位和作用作出正确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