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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科技和网络的发展,著作权自身权利范围在不断扩张,著作权滥用的途径和现象也越来越多,如果不对这种现象加以约束,将会违背著作权自身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所以,完善著作权滥用法律规制体,对于发展我国知识产权的良性竞争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通过对著作权滥用的理论分析,结合我国关于著作权滥用方面的制度并对比发达国家的制度,立足我国的国情,对著作权滥用方面的制度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滥用;法律规制;反垄断
一. 著作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的体系
1.著作權滥用的本质
权利滥用的本质在于权利人不适当地扩张了其权利范围。权利的行使,应当建立在确保权利人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的基础之上。违反公序良俗或权利人无正当的利益,或权利人因行使所得利益极小,而于他人损害莫大,不能相比者,皆为权利滥用。1从实质来讲,著作权法律制度创设的目的不仅是促进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而且也要为创作者提供一定的保护空间和激励制度,是在权利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2.著作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一般认为,对权利的限制有内部和外部两种,内部限制认为权利本身包含义务,而且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外部限制则是在保障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和行使的自由性的前提下,以公法的措施和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限制权利行使的自由。2这同时适用于著作权滥用的法律限制。因为著作权属于民法范畴,当然要受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滥用著作权也构成对著作权本身的违反。
就著作权自身规范的限制来说,著作权不仅受固有的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以外,还通过一些具体的制度使著作权在一定条件下受到限制,如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的限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著作权法本身的有关权利限制的规定是著作权的调节机制的体现,目的是尽可能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因为创作的连续性和叠加性,著作权法最终目的是达到一个平衡状态,这一点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目标是一致的。
著作权的滥用受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主要是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限制。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由此可见,禁止权利滥用不仅是著作权法中应有的原则,且当是所有法律的共同原则。
无论是著作权法自身规范还是民法基本原则对权利滥用的限制,都存在私法自身性质的局限性,要想全面解决著作权滥用的问题,必须也要依靠反垄断法发挥公法的作用。反垄断法对著作权滥用进行规制的特点在于维护有效竞争。加强对著作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是很多国家地区的反垄断法中的重要制度。
二. 著作权滥用行为
1. 著作权滥用行为的构成要件
首先,著作权滥用的主体是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次,对于主观方面,因为著作权滥用的行为多种多样,但是大多数滥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自己利益最大化,但是不能排除善意的情况。所以行为和动机都是考量因素。再次,著作滥用的客体是权利主体的滥用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主要包括反对垄断、促进公平竞争的公共利益促进商业化的公共利益。最后,对于客观方面,主要是指著作权人超越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界限,不正当地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2. 著作权正当行使与著作权滥用的界限
著作权的正当行使主要表现在权利主体获得权利和行使权利的正当性。保护著作权的正当性与禁止滥用著作权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滥用所有权违反的是所有权本身而非所有权以外的法律。3所以,保护著作权的正当行使与限制著作权滥用的目标是一致的。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限制。确保公众能够合理地接触和使用作品,社会公民的文化素质进步。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中情况下允许合理使用。著作权法定许又是一种对专有权的限制。法定许可制度作为限制著作权的制度,主要是因为发表作品并非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是作者可以声明排除被许可使用人以营利为目的法定授权。我国著作权法目前规定了10种法定许可制度,除了作者事先声明保留权利的以外,一般都可直接使用并支付报酬。
3. 著作权滥用行为的类型化
第一,损害使用人正当权利的行为。首先,是由于权利人行使其专有权时超出了自己的“权利范围”;其次,滥用著作权损害其他合法权利还可以表现为其他形式。
第二,干涉公共领域的行为。一旦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即变成社会共同财富,那么对其借鉴和使用将不会受到著作权限制范围的约束。“公共领域的设定,是著作权领地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分水线。”4著作权人侵入公共领域对其作品权利加以限制损害了他人对作品的使用的正当权利,是著作权滥用的表现。
第三,损害竞争的行为。著作权人为在市场中获得更大的利益,用自己享有的著作权来制约竞争对手,这种滥用权力的行为损害了整个市场的竞争机制,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三. 完善著作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规制著作权滥用的首要价值目标是激励文化创新,促进文化传播以及保证社会公众对作品的使用。其次,规制权力滥用有助于促进竞争,避免垄断。为了鼓励创新,法律给予著作权人各方面的保护,但是如果想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需要限制著作权滥用方面的立法,来保障市场的有序、良性发展。再次,规制著作权滥用行为可以是对表达自由的保证。最后,规制著作权滥用可使著作权法在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相互作用下达成一种新的平衡机制。对抗权力滥用的方法需要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做出调整和改善才能有效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著作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中,由于其中的禁止权利滥用等民法基本原则本身是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的情况下适用的,起到法律漏洞的补充作用。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相关具体制度方面就主要涉及著作权专门制度和专门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在专门的著作权法律中完善规制著作权滥用的制度,就是在现有相关法律原则、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的条款,从而使得在诉讼中为被侵权人提供明确的抗辩依据,或者使其有依据可以对权利人提出反诉或者另行起诉。我国《著作权法》有待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第一,完善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我国采取的是“规则主义”,这种模式的缺陷在于列举式是不能完全包含实践中出现各种新情况,我国应该采取“规则主义”与“要素主义”相结合的模式,并且设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第二,将民法中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制度化,构建我国著作权滥用的抗辩制度。由于著作权滥用并不一定会影响反垄断法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为了防止权利人钻法律的漏洞,使各种权力滥用行为受到法律的规制,使原则细化为具体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有学者认为:“我国在建立和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时无疑应以反垄断法律制度为核心。”5在这方面,我国首先应当建立起基本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制定比较完整的、作为法典的《反垄断法》。在这样的法典中建立的基本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应当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可以借鉴美国、欧盟等在这方面的经验,由反垄断执法机关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规章解决相应的问题。
四、结论
法律对著作权加以保护是鼓励创新和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必经之路,但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个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必须对著作权加以必要的限制。对于很多发达国家来讲,著作权滥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是对于中国却是一个新的问题。中国著作权法底子薄弱,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的发展,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制度,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和反垄断法,使其成为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以解决我国著作权滥用问题,这对于完善我国著作权制度,保障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
关键词:著作权滥用;法律规制;反垄断
一. 著作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的体系
1.著作權滥用的本质
权利滥用的本质在于权利人不适当地扩张了其权利范围。权利的行使,应当建立在确保权利人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的基础之上。违反公序良俗或权利人无正当的利益,或权利人因行使所得利益极小,而于他人损害莫大,不能相比者,皆为权利滥用。1从实质来讲,著作权法律制度创设的目的不仅是促进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而且也要为创作者提供一定的保护空间和激励制度,是在权利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2.著作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一般认为,对权利的限制有内部和外部两种,内部限制认为权利本身包含义务,而且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外部限制则是在保障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和行使的自由性的前提下,以公法的措施和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限制权利行使的自由。2这同时适用于著作权滥用的法律限制。因为著作权属于民法范畴,当然要受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滥用著作权也构成对著作权本身的违反。
就著作权自身规范的限制来说,著作权不仅受固有的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以外,还通过一些具体的制度使著作权在一定条件下受到限制,如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的限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著作权法本身的有关权利限制的规定是著作权的调节机制的体现,目的是尽可能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因为创作的连续性和叠加性,著作权法最终目的是达到一个平衡状态,这一点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目标是一致的。
著作权的滥用受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主要是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限制。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由此可见,禁止权利滥用不仅是著作权法中应有的原则,且当是所有法律的共同原则。
无论是著作权法自身规范还是民法基本原则对权利滥用的限制,都存在私法自身性质的局限性,要想全面解决著作权滥用的问题,必须也要依靠反垄断法发挥公法的作用。反垄断法对著作权滥用进行规制的特点在于维护有效竞争。加强对著作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是很多国家地区的反垄断法中的重要制度。
二. 著作权滥用行为
1. 著作权滥用行为的构成要件
首先,著作权滥用的主体是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次,对于主观方面,因为著作权滥用的行为多种多样,但是大多数滥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自己利益最大化,但是不能排除善意的情况。所以行为和动机都是考量因素。再次,著作滥用的客体是权利主体的滥用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主要包括反对垄断、促进公平竞争的公共利益促进商业化的公共利益。最后,对于客观方面,主要是指著作权人超越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界限,不正当地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2. 著作权正当行使与著作权滥用的界限
著作权的正当行使主要表现在权利主体获得权利和行使权利的正当性。保护著作权的正当性与禁止滥用著作权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滥用所有权违反的是所有权本身而非所有权以外的法律。3所以,保护著作权的正当行使与限制著作权滥用的目标是一致的。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限制。确保公众能够合理地接触和使用作品,社会公民的文化素质进步。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中情况下允许合理使用。著作权法定许又是一种对专有权的限制。法定许可制度作为限制著作权的制度,主要是因为发表作品并非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是作者可以声明排除被许可使用人以营利为目的法定授权。我国著作权法目前规定了10种法定许可制度,除了作者事先声明保留权利的以外,一般都可直接使用并支付报酬。
3. 著作权滥用行为的类型化
第一,损害使用人正当权利的行为。首先,是由于权利人行使其专有权时超出了自己的“权利范围”;其次,滥用著作权损害其他合法权利还可以表现为其他形式。
第二,干涉公共领域的行为。一旦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即变成社会共同财富,那么对其借鉴和使用将不会受到著作权限制范围的约束。“公共领域的设定,是著作权领地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分水线。”4著作权人侵入公共领域对其作品权利加以限制损害了他人对作品的使用的正当权利,是著作权滥用的表现。
第三,损害竞争的行为。著作权人为在市场中获得更大的利益,用自己享有的著作权来制约竞争对手,这种滥用权力的行为损害了整个市场的竞争机制,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三. 完善著作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规制著作权滥用的首要价值目标是激励文化创新,促进文化传播以及保证社会公众对作品的使用。其次,规制权力滥用有助于促进竞争,避免垄断。为了鼓励创新,法律给予著作权人各方面的保护,但是如果想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需要限制著作权滥用方面的立法,来保障市场的有序、良性发展。再次,规制著作权滥用行为可以是对表达自由的保证。最后,规制著作权滥用可使著作权法在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相互作用下达成一种新的平衡机制。对抗权力滥用的方法需要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做出调整和改善才能有效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著作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中,由于其中的禁止权利滥用等民法基本原则本身是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的情况下适用的,起到法律漏洞的补充作用。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相关具体制度方面就主要涉及著作权专门制度和专门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在专门的著作权法律中完善规制著作权滥用的制度,就是在现有相关法律原则、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的条款,从而使得在诉讼中为被侵权人提供明确的抗辩依据,或者使其有依据可以对权利人提出反诉或者另行起诉。我国《著作权法》有待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第一,完善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我国采取的是“规则主义”,这种模式的缺陷在于列举式是不能完全包含实践中出现各种新情况,我国应该采取“规则主义”与“要素主义”相结合的模式,并且设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第二,将民法中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制度化,构建我国著作权滥用的抗辩制度。由于著作权滥用并不一定会影响反垄断法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为了防止权利人钻法律的漏洞,使各种权力滥用行为受到法律的规制,使原则细化为具体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有学者认为:“我国在建立和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时无疑应以反垄断法律制度为核心。”5在这方面,我国首先应当建立起基本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制定比较完整的、作为法典的《反垄断法》。在这样的法典中建立的基本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应当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可以借鉴美国、欧盟等在这方面的经验,由反垄断执法机关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规章解决相应的问题。
四、结论
法律对著作权加以保护是鼓励创新和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必经之路,但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个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必须对著作权加以必要的限制。对于很多发达国家来讲,著作权滥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是对于中国却是一个新的问题。中国著作权法底子薄弱,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的发展,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制度,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和反垄断法,使其成为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以解决我国著作权滥用问题,这对于完善我国著作权制度,保障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