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5年前,余祥林惊天冤案让我们痛定思痛,反思如何避免出现余祥林第二;5年后,余祥林第二——赵作海出现,人们又开始反思如何避免出现赵作海第二。
背景
赵作海,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被称为河南版“佘祥林”。
1999年因被认定杀害同村赵振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赵作海得以昭雪。河南高院承认这是一起错案,宣告其无罪,连夜释放赵作海。
“杀”人事实
此时赵作海已经58岁了,如果不是赵振晌出现,他都不敢奢望在65岁之前回到村中。
十一年前井中发现残破的男尸后的一个夜里,警方认为他杀了村里一个叫赵振晌的单身汉,并将他的头和膝盖残忍地割下,其余部分用编织袋包裹抛尸村边的井中。
直到今年4月30日,老无所依、向往低保的赵振晌突然回到村中,赵楼村民的震惊以《“你不是死了吗?咋又复活了”?》出现在媒体上,全国哗然。在赵振晌的叙述中,出事的1997年10月30日情形如下:
“当天夜里在甘花家,是我砍了赵作海,原因是‘看不惯他跟有夫之妇瞎搞,而且赵作海还欠我1800元’。”以为砍死了人,赵振晌背井离乡逃往他乡。
残酷的现实横空出世:身陷囹固11年的杀人者赵作海,事实上是案发事件中的被砍者;而那个被司法认定他杀死的人,就是那个砍了他的赵振晌。
公安部门为何将井中的无头尸,与发生在两年前的砍人事件联系起来,至今不得而知。当年判决书中显示,两人都与甘花有“通奸关系”,并如是描述了这场情杀的源头,“赵作海与甘花通奸时被赵振晌撞见……赵振晌持刀将赵作海头面部砍伤……追赶到赵作海家院内”,“赵作海持刀将赵振晌杀死并将尸体肢解、隐藏”。
从此十一年,留在村中的甘花,成了乡村伦理中饱受指责的那个人。
5月11日中午,众人面前,这个十几年来总是低着头的女人,高声说出了从未向外人说出的秘密,她被警方关了29天。审讯者不仅用棍子打她的臀胯,而且被迫长时间屁股不能挨着脚跟地跪着。最终她签字画押说他们是“相好的”。
政法的耻辱
11年前,商丘市检察院以“证据上存在重大缺陷”为由,两次将案件退补到柘城县公安局。据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宋国强介绍,井中无名男尸的身份尚无法确定,而赵作海本人全部翻供,多次坚称自己“被打了”。
2001年7月,已被羁押两年的赵作海,赶上了全国刑事案件清理运动。针对这起案件的联席会议中,公检法以同样的理由共同认定该案“不具备审查起诉的条件”。也正是在这一段时间,柘城公安局提供了最后一份DNA鉴定。
现任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介绍说,送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和沈阳刑警学院的死者DNA样本“无法比对”,并将之归结为“当时技术上的落后”。
一年之后的2002年7月,在清理超期羁押的活动中,商丘市委政法委集体研究决定“案件具备了起诉的条件”。2002年的10月22日,尸源仍然不明,检察院决定起诉。
当时的商丘法院同样发现案件存有重大缺陷,不过他们并未深究,对律师做出的无罪辩护亦未采纳。伴随着2002年底一纸“示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判决和次年年初河南省高院的终审裁定,冤案像一场假球一样一路绿灯,“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影响极坏”的杀人分尸者赵作海锒铛入狱,当时他已被羁押近四年。
两次减刑之后,他的刑期在出狱前降到20年。在监狱中,因为恐惧,他从未说出自己的冤屈。亲身经历迫使他相信,命“就像一根草,说是你拔的就是你拔的”。
冤案责任追究谁?
与近年来广为人知的杜培武、余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人的冤案比较,赵作海案虽然一样令人震惊,但案情却了无新意。
问题是,此时此刻,在高墙铁牢之中,还有多少因刑因而蒙冤者在等待着真凶落网这种小概率事件的发生?更可怕的是,在上述办案过程依旧是操作常态的今天,我们的执法和司法机关是否还在不断地制造着新的赵作海、余祥林?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但是,在更具体的操作规范方面,司法机关却受制于党的政法委员会。依据《中国新闻周刊》今年3月报道,全国省级党政权力架构中,仍有一半以上的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部门首长。这导致了人大代表吴晓灵今年在两会上所批评的那种吊诡现象:被监督者实际上控制了监督者。
严格地说,公安局长主导法院、检察院的体制安排就是一种违宪行为,它使得公安机关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法院完全不可能对于警察行为作出司法审查。即便在公安局长不同时担任政法委书记的地方,他在党内的地位也往往高于法院院长以及检察院检察长,因而拥有比后者更强势的政治权力。
近年来,一些媒体报道显示,对于那些影响重大的案件,政法委已经越来越走向前台,成为实际的决策者。湖北的邓玉娇案,检察机关起诉之前,身兼公安局长的政法委书记高调定性,后来的判决证明,法院必须照旨办理。某一案件,政法委不仅操控审判结果,而且深夜组织相关学者开会论证,规定媒体的宣传口径,一切尽在如来佛的手掌中。
判决书上署名的法官只是傀儡,所谓集体决定,又不具备法人资格,压根儿就没有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
赵作海案正是说明这种扭曲体制常导致冤案发生的典型例证。明明看到其中“重大缺陷”,但是检察院还要起诉,法院当然也照判不误。指望这样的司法机关不制造冤狱,不是空想又是什么?
原地反思最无趣
冤案的—切都在重复:—样的抓进去就打,一样的命案必破口号,一样的政法委协调,一样的公检法三家“兄弟单位”,一样的屈打成招,一样的疑罪从有,后来,一样的被害人死后复活,一样的“杀人犯”蒙冤11年,甚至被冤的人放出监牢后还一样地“感谢政府,感谢各级领导”。
5年间,我们在规避冤假错案方面的不作为甚至局部倒退,已经让反思难有丁点新意。早在佘祥林之前,就已经反思过一长串的冤案:滕兴善、孙万刚、杜培武、聂树斌……
赵作海洗冤后,河南政法界的领导们的确也在反思,也在追责,也在赔偿蒙冤的事主,商丘市委政法委书记还痛感这是“政法界的耻辱”。而这些作为,5年前为余祥林洗冤时,湖北的领导们已经干过了,甚至最高法院的领导当年也放出“佘祥林案是司法界的耻辱”的狠话。可是,又能怎么样呢?难道2015年时,领导们再为赵作海第二而将上述情节重演一遍?
类似情形又何止于冤案一个领域?
矿难。第一次发生时,我们痛定思痛地分析反思,结果不只没有消失,反而更加频密地发生,不同的只是国有煤矿取代小煤窑占据了矿难大头。
食品安全。当大头娃娃出现时,我们反思毒奶粉:当三鹿出现时,我们反思三聚氰胺;接着,我们又反思毒豇豆、地沟油。
药品安全。刚反思过这药那药,山西疫苗、江苏疫苗又继续催人奋进。
拆迁自焚。唐福珍自焚之后,痛斥野蛮拆迁之声响彻云霄,奈何官不畏民死,各地的自焚惨剧直逼得人窒息。
看守所离奇死亡。嫌犯不停地“躲猫猫死”、“睡觉死”、“喝水死”、“洗脸死”,刺激着世人不断超越人类的想象空间。……
当一个有机体丧失免疫机能,新陈代谢乏力,一般预示着其进入生命危险期。如果一个社会丧失了自愈机制,同样是极其危险的。
事实上,我们并不缺治本的经典案例。想当年,被收容遣送者死于非命的事也多次发生,但当中央高层果断废除收容恶法之后,孙志刚式的悲剧就再未听闻。可以想见,如果能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与公正,佘祥林第三就可能不会再现,各种嫌犯离奇死也会杜绝。如果能在发展民主政治上不断稳步推进,所谓野蛮拆迁、贪污腐败之类的不法也会大大减少……这一切,都有赖当政者摒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思维。
背景
赵作海,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被称为河南版“佘祥林”。
1999年因被认定杀害同村赵振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赵作海得以昭雪。河南高院承认这是一起错案,宣告其无罪,连夜释放赵作海。
“杀”人事实
此时赵作海已经58岁了,如果不是赵振晌出现,他都不敢奢望在65岁之前回到村中。
十一年前井中发现残破的男尸后的一个夜里,警方认为他杀了村里一个叫赵振晌的单身汉,并将他的头和膝盖残忍地割下,其余部分用编织袋包裹抛尸村边的井中。
直到今年4月30日,老无所依、向往低保的赵振晌突然回到村中,赵楼村民的震惊以《“你不是死了吗?咋又复活了”?》出现在媒体上,全国哗然。在赵振晌的叙述中,出事的1997年10月30日情形如下:
“当天夜里在甘花家,是我砍了赵作海,原因是‘看不惯他跟有夫之妇瞎搞,而且赵作海还欠我1800元’。”以为砍死了人,赵振晌背井离乡逃往他乡。
残酷的现实横空出世:身陷囹固11年的杀人者赵作海,事实上是案发事件中的被砍者;而那个被司法认定他杀死的人,就是那个砍了他的赵振晌。
公安部门为何将井中的无头尸,与发生在两年前的砍人事件联系起来,至今不得而知。当年判决书中显示,两人都与甘花有“通奸关系”,并如是描述了这场情杀的源头,“赵作海与甘花通奸时被赵振晌撞见……赵振晌持刀将赵作海头面部砍伤……追赶到赵作海家院内”,“赵作海持刀将赵振晌杀死并将尸体肢解、隐藏”。
从此十一年,留在村中的甘花,成了乡村伦理中饱受指责的那个人。
5月11日中午,众人面前,这个十几年来总是低着头的女人,高声说出了从未向外人说出的秘密,她被警方关了29天。审讯者不仅用棍子打她的臀胯,而且被迫长时间屁股不能挨着脚跟地跪着。最终她签字画押说他们是“相好的”。
政法的耻辱
11年前,商丘市检察院以“证据上存在重大缺陷”为由,两次将案件退补到柘城县公安局。据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宋国强介绍,井中无名男尸的身份尚无法确定,而赵作海本人全部翻供,多次坚称自己“被打了”。
2001年7月,已被羁押两年的赵作海,赶上了全国刑事案件清理运动。针对这起案件的联席会议中,公检法以同样的理由共同认定该案“不具备审查起诉的条件”。也正是在这一段时间,柘城公安局提供了最后一份DNA鉴定。
现任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介绍说,送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和沈阳刑警学院的死者DNA样本“无法比对”,并将之归结为“当时技术上的落后”。
一年之后的2002年7月,在清理超期羁押的活动中,商丘市委政法委集体研究决定“案件具备了起诉的条件”。2002年的10月22日,尸源仍然不明,检察院决定起诉。
当时的商丘法院同样发现案件存有重大缺陷,不过他们并未深究,对律师做出的无罪辩护亦未采纳。伴随着2002年底一纸“示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判决和次年年初河南省高院的终审裁定,冤案像一场假球一样一路绿灯,“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影响极坏”的杀人分尸者赵作海锒铛入狱,当时他已被羁押近四年。
两次减刑之后,他的刑期在出狱前降到20年。在监狱中,因为恐惧,他从未说出自己的冤屈。亲身经历迫使他相信,命“就像一根草,说是你拔的就是你拔的”。
冤案责任追究谁?
与近年来广为人知的杜培武、余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人的冤案比较,赵作海案虽然一样令人震惊,但案情却了无新意。
问题是,此时此刻,在高墙铁牢之中,还有多少因刑因而蒙冤者在等待着真凶落网这种小概率事件的发生?更可怕的是,在上述办案过程依旧是操作常态的今天,我们的执法和司法机关是否还在不断地制造着新的赵作海、余祥林?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但是,在更具体的操作规范方面,司法机关却受制于党的政法委员会。依据《中国新闻周刊》今年3月报道,全国省级党政权力架构中,仍有一半以上的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部门首长。这导致了人大代表吴晓灵今年在两会上所批评的那种吊诡现象:被监督者实际上控制了监督者。
严格地说,公安局长主导法院、检察院的体制安排就是一种违宪行为,它使得公安机关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法院完全不可能对于警察行为作出司法审查。即便在公安局长不同时担任政法委书记的地方,他在党内的地位也往往高于法院院长以及检察院检察长,因而拥有比后者更强势的政治权力。
近年来,一些媒体报道显示,对于那些影响重大的案件,政法委已经越来越走向前台,成为实际的决策者。湖北的邓玉娇案,检察机关起诉之前,身兼公安局长的政法委书记高调定性,后来的判决证明,法院必须照旨办理。某一案件,政法委不仅操控审判结果,而且深夜组织相关学者开会论证,规定媒体的宣传口径,一切尽在如来佛的手掌中。
判决书上署名的法官只是傀儡,所谓集体决定,又不具备法人资格,压根儿就没有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
赵作海案正是说明这种扭曲体制常导致冤案发生的典型例证。明明看到其中“重大缺陷”,但是检察院还要起诉,法院当然也照判不误。指望这样的司法机关不制造冤狱,不是空想又是什么?
原地反思最无趣
冤案的—切都在重复:—样的抓进去就打,一样的命案必破口号,一样的政法委协调,一样的公检法三家“兄弟单位”,一样的屈打成招,一样的疑罪从有,后来,一样的被害人死后复活,一样的“杀人犯”蒙冤11年,甚至被冤的人放出监牢后还一样地“感谢政府,感谢各级领导”。
5年间,我们在规避冤假错案方面的不作为甚至局部倒退,已经让反思难有丁点新意。早在佘祥林之前,就已经反思过一长串的冤案:滕兴善、孙万刚、杜培武、聂树斌……
赵作海洗冤后,河南政法界的领导们的确也在反思,也在追责,也在赔偿蒙冤的事主,商丘市委政法委书记还痛感这是“政法界的耻辱”。而这些作为,5年前为余祥林洗冤时,湖北的领导们已经干过了,甚至最高法院的领导当年也放出“佘祥林案是司法界的耻辱”的狠话。可是,又能怎么样呢?难道2015年时,领导们再为赵作海第二而将上述情节重演一遍?
类似情形又何止于冤案一个领域?
矿难。第一次发生时,我们痛定思痛地分析反思,结果不只没有消失,反而更加频密地发生,不同的只是国有煤矿取代小煤窑占据了矿难大头。
食品安全。当大头娃娃出现时,我们反思毒奶粉:当三鹿出现时,我们反思三聚氰胺;接着,我们又反思毒豇豆、地沟油。
药品安全。刚反思过这药那药,山西疫苗、江苏疫苗又继续催人奋进。
拆迁自焚。唐福珍自焚之后,痛斥野蛮拆迁之声响彻云霄,奈何官不畏民死,各地的自焚惨剧直逼得人窒息。
看守所离奇死亡。嫌犯不停地“躲猫猫死”、“睡觉死”、“喝水死”、“洗脸死”,刺激着世人不断超越人类的想象空间。……
当一个有机体丧失免疫机能,新陈代谢乏力,一般预示着其进入生命危险期。如果一个社会丧失了自愈机制,同样是极其危险的。
事实上,我们并不缺治本的经典案例。想当年,被收容遣送者死于非命的事也多次发生,但当中央高层果断废除收容恶法之后,孙志刚式的悲剧就再未听闻。可以想见,如果能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与公正,佘祥林第三就可能不会再现,各种嫌犯离奇死也会杜绝。如果能在发展民主政治上不断稳步推进,所谓野蛮拆迁、贪污腐败之类的不法也会大大减少……这一切,都有赖当政者摒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