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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轨道.我市所辖6县、市、区共计1500余家公共场所,执法14年来卫生质量逐步提高,综合合格率1978年为36.4%,2000年达到91.6%,卫生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做出了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