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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体系利率风险有多大?
研究中国利率政策,必须理解中国银行业的市场化进程。
近年来,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了长足进展,实现了同业拆借利率、回购利率、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利率和二级市场收益率的市场化;扩大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2004年1月1日,人民银行还放开了对人民币贷款计息方式的管理,借贷双方可选择采用浮动或固定的贷款利率计息方式。
中国的商业银行现在仍以存款为主要负债业务、以贷款为主要资产业务,考察其利率风险,分析利率敏感性缺口,需要认真考虑资产负债的重新定价期限。有的观点认为,商业银行一年(含)以下的存款约占存款总量的80%,而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约占贷款总量的40%,于是认为中国的商业银行体系有巨大的负债敏感性缺口,当利率上升时将会遭受巨额的利率风险损失。
实际上,问题并没有想像的那么严重。按照现有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定期存款以存入日所定利率计息,活期存款以提取日挂牌利率计息。由于存款利率管制,存款的重新定价期限与基准利率调整期吻合。再看贷款利率,金融机构一年及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的相应档次利率计息;2004年1月1日前,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实际是一种准浮动利率方式)。据统计,2004年1~6月全国性商业银行新发生贷款中,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固定利率贷款和浮动利率贷款约占全部贷款发生额的90%以上。这也就意味着,贷款计息制度改革前及改革以来发放的贷款利率的重新定价周期并不等于合同期,而是接近于基准利率的调整周期。因此商业银行存款和贷款的重新定价期限是非常接近的,并没有巨大的负债敏感性缺口。
金融市场的利率风险
如果在金融市场上普遍存在“以短搏长”的融资交易行为,在短期利率上升幅度高于长期收益率上升幅度时,的确会出现投资者抛售长期债券的现象。
所谓“以短博长”的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滚动方式融入短期资金,投资长期债券,利用短期利率通常低于长期利率的情况进行套利交易。当短期利率保持稳定且收益率曲线呈现向上倾斜的正常形态时,这种套利策略是有效的。但是,当短期利率波动超过长期利率波动,甚至导致收益率曲线向下倾斜时,投资者就将面临亏损,甚至由于短期融资偿还困难,而被迫抛售长期债券。
融资交易只是一个普通的市场交易策略,本不会引起系统性风险。但如果缺少相应的风险揭示机制和合理的强制止损制度,个体的风险就有可能转化为系统风险。特别是当投资人通过非法手段将风险转移给第三方(如挪用客户资金),投资人只享受收益不承担风险的时候,道德风险引发的过度投机就难以避免。
融资交易的风险应该通过实施更有透明度的会计准则、完善托管、交易、结算等市场基础制度来控制。对长期债券投资采取市价法估值就是风险揭示手段之一。同时,建立对风险进行交易的市场,运用市场规则通过正常的交易来转移风险,有助于防范银行体系的风险,有利于货币当局完善利率间接调控体系。
利率风险与利率调控
利率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一国的货币当局都不会因为存在利率风险而放弃使用利率政策工具。
那么,中国是否具备运用利率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
有的观点认为,借款人的预算软约束将制约利率政策的效果,并由此否认在宏观调控中运用利率工具的必要性。
作为资金的价格,无论管制利率,还是市场利率,都具有配置资源的作用。只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利率调控侧重利益分配;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中,利率调控服务于维持人民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最终目标。毋庸置疑,中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我们不应该脱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大前提,来抽象地探讨宏观调控工具的适用性和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和法律体系的健全,借款人的财务约束不断强化,利率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加强。而低于均衡水平的真实利率会刺激投资膨胀,扩大资金供求缺口,加剧信贷资源配给中的寻租行为,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作者为本刊特约评论员
研究中国利率政策,必须理解中国银行业的市场化进程。
近年来,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了长足进展,实现了同业拆借利率、回购利率、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利率和二级市场收益率的市场化;扩大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2004年1月1日,人民银行还放开了对人民币贷款计息方式的管理,借贷双方可选择采用浮动或固定的贷款利率计息方式。
中国的商业银行现在仍以存款为主要负债业务、以贷款为主要资产业务,考察其利率风险,分析利率敏感性缺口,需要认真考虑资产负债的重新定价期限。有的观点认为,商业银行一年(含)以下的存款约占存款总量的80%,而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约占贷款总量的40%,于是认为中国的商业银行体系有巨大的负债敏感性缺口,当利率上升时将会遭受巨额的利率风险损失。
实际上,问题并没有想像的那么严重。按照现有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定期存款以存入日所定利率计息,活期存款以提取日挂牌利率计息。由于存款利率管制,存款的重新定价期限与基准利率调整期吻合。再看贷款利率,金融机构一年及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的相应档次利率计息;2004年1月1日前,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实际是一种准浮动利率方式)。据统计,2004年1~6月全国性商业银行新发生贷款中,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固定利率贷款和浮动利率贷款约占全部贷款发生额的90%以上。这也就意味着,贷款计息制度改革前及改革以来发放的贷款利率的重新定价周期并不等于合同期,而是接近于基准利率的调整周期。因此商业银行存款和贷款的重新定价期限是非常接近的,并没有巨大的负债敏感性缺口。
金融市场的利率风险
如果在金融市场上普遍存在“以短搏长”的融资交易行为,在短期利率上升幅度高于长期收益率上升幅度时,的确会出现投资者抛售长期债券的现象。
所谓“以短博长”的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滚动方式融入短期资金,投资长期债券,利用短期利率通常低于长期利率的情况进行套利交易。当短期利率保持稳定且收益率曲线呈现向上倾斜的正常形态时,这种套利策略是有效的。但是,当短期利率波动超过长期利率波动,甚至导致收益率曲线向下倾斜时,投资者就将面临亏损,甚至由于短期融资偿还困难,而被迫抛售长期债券。
融资交易只是一个普通的市场交易策略,本不会引起系统性风险。但如果缺少相应的风险揭示机制和合理的强制止损制度,个体的风险就有可能转化为系统风险。特别是当投资人通过非法手段将风险转移给第三方(如挪用客户资金),投资人只享受收益不承担风险的时候,道德风险引发的过度投机就难以避免。
融资交易的风险应该通过实施更有透明度的会计准则、完善托管、交易、结算等市场基础制度来控制。对长期债券投资采取市价法估值就是风险揭示手段之一。同时,建立对风险进行交易的市场,运用市场规则通过正常的交易来转移风险,有助于防范银行体系的风险,有利于货币当局完善利率间接调控体系。
利率风险与利率调控
利率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一国的货币当局都不会因为存在利率风险而放弃使用利率政策工具。
那么,中国是否具备运用利率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
有的观点认为,借款人的预算软约束将制约利率政策的效果,并由此否认在宏观调控中运用利率工具的必要性。
作为资金的价格,无论管制利率,还是市场利率,都具有配置资源的作用。只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利率调控侧重利益分配;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中,利率调控服务于维持人民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最终目标。毋庸置疑,中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我们不应该脱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大前提,来抽象地探讨宏观调控工具的适用性和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和法律体系的健全,借款人的财务约束不断强化,利率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加强。而低于均衡水平的真实利率会刺激投资膨胀,扩大资金供求缺口,加剧信贷资源配给中的寻租行为,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作者为本刊特约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