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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公法学的研究正在学界如火如荼地展开,虽然获得了充分的论证,但统一公法学注定只是公法学发展的表征之一.因此在此基础上提出理性公法学的概念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既包括公法学自身的理性——令人信任、令人信服、令人信仰,也包括相关主体的理性——国家的理性、学者的理性和普通民众的理性。必须指出的是,理性公凄学实质上是对统一公法学的引申和发展,它在肯定统一公法学既有成果的前提下很好回答了“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公法学”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