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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16条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建立,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基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核心就是将行政处罚权从行政管理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中剥离出来,单独划归特定机关或专门机关统一行使,以求在行政权力内部形成行政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分离与制衡,促进行政效率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