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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解析。
关键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目前,对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面存在不同的方法,给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都带来了困惑。本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与《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解析。
一、理论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购进的、或委托加工、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上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界定中,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强调的是资产所有权属转移。而增值税视同销售强调资产是否发生了流转,并不一定要有资产所有权属转移,即使资产所有权没有改变,只是资产在企业内部的转移,也可视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例如,企业将自产的一批水泥用于建造本企业的办公用房(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而非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再如,中秋将至,企业将自产的一批月饼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月饼即发生了流转,同时,月饼的所有权由企业转为个人所有。因此,此项经济业务为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方面的区别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税务处理上,应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销项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应依据收入与成本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分析如下:
1、将货物交付个人代销或交付其他单位代销以及销售受托代销货物: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应缴纳销项税额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增值税视同销售应缴纳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非视同销售,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将委托加工或者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视同销售应缴纳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非视同销售,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4、将委托加工或者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增值税视同销售应缴纳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5、将购进的或者委托加工、自产的货物作为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单位、无偿赠送给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分配给投资者或者股东:增值稅视同销售应缴纳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区别
对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商品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对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贷方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等,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东方三星公司将自制的成本价为100元的电饭煲作为赞助支出赠送给客户,电饭煲市价为150元。
借:营业外支出—赞助支出 175.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上述案例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利润50元(150-10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外支出175.5元进入损益,但税法规定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因此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5.5元。增值税视同销售按售价缴纳销项税25.5元(150×17%)。
例2:东方三星公司将外购的价格为100元的U盘作为赞助支出赠送给客户。
借:营业外支出—赞助支出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上述案例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利润0元(100-100)。营业外支出117元进入损益,但税法规定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因此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7元。增值税视同销售按售价缴纳销项税17元(100×17%)。
例3:某企业将自产甲产品10台,用于本企业办公大楼的基本建设工程,该产品单位完工成本是2000元/台,售价为3000元/台。
借:在建工程 25100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上述案例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而非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按售价缴纳销项税17元(100×17%)。
参考文献
[1] 李忠瑞,郭怡.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J]. 商场现代化,2010,20:132.
[2] 刘莉莉. 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J]. 辽宁经济,2010,07:103.
关键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目前,对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面存在不同的方法,给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都带来了困惑。本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与《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解析。
一、理论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购进的、或委托加工、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上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界定中,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强调的是资产所有权属转移。而增值税视同销售强调资产是否发生了流转,并不一定要有资产所有权属转移,即使资产所有权没有改变,只是资产在企业内部的转移,也可视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例如,企业将自产的一批水泥用于建造本企业的办公用房(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而非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再如,中秋将至,企业将自产的一批月饼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月饼即发生了流转,同时,月饼的所有权由企业转为个人所有。因此,此项经济业务为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方面的区别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税务处理上,应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销项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应依据收入与成本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分析如下:
1、将货物交付个人代销或交付其他单位代销以及销售受托代销货物: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应缴纳销项税额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增值税视同销售应缴纳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非视同销售,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将委托加工或者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视同销售应缴纳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非视同销售,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4、将委托加工或者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增值税视同销售应缴纳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5、将购进的或者委托加工、自产的货物作为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单位、无偿赠送给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分配给投资者或者股东:增值稅视同销售应缴纳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区别
对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商品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对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贷方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等,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东方三星公司将自制的成本价为100元的电饭煲作为赞助支出赠送给客户,电饭煲市价为150元。
借:营业外支出—赞助支出 175.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上述案例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利润50元(150-10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外支出175.5元进入损益,但税法规定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因此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5.5元。增值税视同销售按售价缴纳销项税25.5元(150×17%)。
例2:东方三星公司将外购的价格为100元的U盘作为赞助支出赠送给客户。
借:营业外支出—赞助支出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上述案例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利润0元(100-100)。营业外支出117元进入损益,但税法规定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因此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7元。增值税视同销售按售价缴纳销项税17元(100×17%)。
例3:某企业将自产甲产品10台,用于本企业办公大楼的基本建设工程,该产品单位完工成本是2000元/台,售价为3000元/台。
借:在建工程 25100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上述案例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而非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按售价缴纳销项税17元(100×17%)。
参考文献
[1] 李忠瑞,郭怡.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J]. 商场现代化,2010,20:132.
[2] 刘莉莉. 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J]. 辽宁经济,2010,07: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