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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调查中如何有效的保护个体权利利益,甚至完成更高一层次的目标,“个别正义”与“创造性性质”是一个令人困扰的问题。由于行政调查包含任意调查与强制调查,增加问题的复杂性。通过对行政调查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归属的明晰,找出其中的特殊处;发现除主流“控权”手段,即司法审查以外,还有一个有效的手段,即体现自我拘束原则的程序基准。其是“自律”与“控权”结合,其也许是与司法审查并驾齐驱的实现前述目标的一种手段。